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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领证未同居彩礼能全退吗,已同居但未领证的男女如何判定关系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5-03 10:53:19 阅读数:157

同居过但没有许可同居的男女很常见,很多夫妻都是这种状态。有人对这种同居的法律定义很好奇,也想知道在法律上如何判断。那么,同居过但没有领证的男女如何判断关系呢?看看已同居但未领证的男女如何判定关系无忧找律师收集的信息

2001年4月28日颁布实施的修订版《婚姻法》第八条规定:“男女双方想结婚,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处办理。根据该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应通过登记、颁发和获得结婚证来建立。未完成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修改后的《婚姻法》中提出的“应当重新登记”,主要针对符合条件的未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增加了引导他们正确认识婚姻关系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对于这样的问题,应该根据不同的情况现实地处理。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第30号法律:

1.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婚姻实质要件时起计算;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必备条件,但未登记,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性条件的,人民法院通知其重新登记结婚,未重新登记结婚的,按关系处理;

婚姻重新登记规范了事实婚姻和同居现象,即男女双方都符合婚姻的基本要求。对于历史遗留下来的事实婚姻,只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的事实婚姻要求,仍视为事实婚姻,不符合事实婚姻要求的视为同居。

同居关系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如果讨论同居的定义,必然会涉及事实婚姻。同居在1994年2月1日颁布前被称为事实婚姻,《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主观上具有永久同居的目的,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事实。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结合。与今天的同居关系不同,事实婚姻是一种婚姻关系,它和合法婚姻一样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当时的婚姻法支持其存在。

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后,事实婚姻不再被婚姻法承认。民政部1994年2月1日新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号文件第24条规定:“不满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中更明确指出:“自1994年2月1日起,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无配偶男女,以非法同居论处。”

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修订后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的事实婚姻已被旧条例所承认,也就是说,如果在群众眼中,1994年2月1日前作为夫妻共同生活的男女之间的关系,可以按事实婚姻的方式处理。

但是,1994年2月1日以后的同居行为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解除同居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当事人请求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终止。”法院应该

无忧找律师网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 《继承法》 《民法通则》 《收养法》 《担保法》 《合同法》 《物权法》同时废止。如果涉及《侵权责任法》 #规定的婚姻问题,点击此处#查看!如果你需要帮助,请咨询无忧找律师网的婚姻家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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