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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婚同居的法律问题,非婚生子如何继承遗产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5-02 21:50:17 阅读数:112

非婚同居期间对方死亡,对方可以继承遗产吗?以下无忧找律师网小系列将整理一些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非婚同居期间对方死亡,对方可以继承遗产吗

《继承法》第十四条“继承人以外的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给予适当的继承。”

情形

张女士,大陆人,与澳洲XX同居7年,一直未办理结婚手续。同居期间,双方相处融洽,关系密切。张女士怀孕,流产了XX,邻居都认为双方是夫妻。同居期间房租一直由XX支付,双方财产独立。张女士不知道XX的个人财产状况。

XX偶尔会给张女士一点生活费,张女士通常会利用业余时间帮一些外国朋友学习汉语,以获得一些报酬。

XX其实是一家澳洲互联网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CEO。她平日工作很忙,周末几乎一直加班。张女士对此毫无怨言,承担起所有的日常杂务。

2014年7月30日晚,XX突发脑出血,在医院去世,留下公司股权和部分存款。公司通知XX在澳洲的姐姐过来处理善后事宜。由于XX对张女士的遗产既无遗嘱也无遗赠协议,因此产生了张女士是否有权继承XX留下的遗产的纠纷。

针对张女士的情况,我国《婚姻法》仅保护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并在相关规定中予以确认和保护,未提及未婚同居男女之间的继承权。

关于张女士的继承,我国《继承法》第10条继承顺序如下:“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爷爷奶奶,爷爷奶奶。继承开始后,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第一顺序没有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收养子女和受扶养的继子女。本法所称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称兄弟姐妹,包括有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通过以上对《继承法》主要继承条款的比较,张女士仍然没有合法的继承权。

张女士真的没有继承权吗?

最终我们发现《继承法》第14条“缺乏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的人,依靠继承人以外的被继承人,或者扶养被继承人超过继承人的,可以给予适当的继承。”张女士的情况应适用于后半条“继承人以外的人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可以给予适当的继承”。

注意:这是“维护”而不是“保养”。根据相关权威解释,法律意义上的“赡养”是指夫妻、兄弟姐妹和其他同辈人在物质生活上的相互帮助;而抚养,主要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长辈抚养子女、孙子女、孙子女等晚辈。

虽然张女士和XX不是夫妻,只是同居关系,但根据现有证据,张女士和XX生了孩子,在医院生了孩子,张女士的医院病历卡可以证明。同时,租的房子的房东和邻居也可以证明张女士和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即使双方不能证明因为经济独立而有太多交集,但有一个明确的事实,那就是XX付房租,张女士承担日常杂务。因此,如果XX是中国公民,根据《继承法》第13条,张女士有权继承某些财产。

但是,有一个问题。中国《继承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为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XX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张女士还能继承遗产吗?

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肯定会考虑到特殊情况。对于涉及外国人的继承部分,可以依据第《继承法》36条“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继承遗产或者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继承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外国人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遗产或者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中国公民遗产的,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有条约或者协定的,依照条约或者协定办理”。

同时,《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继承“第三十一条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住地的法律,但不动产的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 第三十二条遗嘱的形式符合立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住地的法律、国籍国或者立遗嘱地的法律的,该遗嘱有效。 第三十三条遗嘱的效力,适用立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住地的法律或者国籍国的法律。 第三十四条遗产管理等事项由遗产所在地法律管辖。 第三十五条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的法律适用于无人继承的遗产的归属。”

XX的银行存款和公司股权是法律意义上的动产。根据上述有关法律,动产按照被继承人死亡时惯常居住地的法律继承。XX去世时在中国生活了5年多,远远大于外国人在中国长期居住的180天。所以XX死亡时的居住地是中国,应该是《继承法》规定的。

根据《继承法》第14条,张灿女士将适当的继承权给予除继承人以外的无劳动能力和无收入来源的人,或除继承人以外更多支持继承人的人。继承相应的份额。

现实中,在无遗嘱和遗赠协议下,针对长期非婚同居期间一方突然死亡,在双方履行生前扶养义务,涉及遗产继承权时,如果在世一方在没有其他特殊原因的情况下能够获得相应的财产状况,很少想到用《继承法》第14条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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