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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返还彩礼的条件,返还彩礼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5-03 07:59:17 阅读数:112

一、返还彩礼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要求返还按照习俗支付的彩礼的,发现属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双方未登记结婚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同居的; (三)婚前支付,给支付人造成困难的。 第 (2)、 (3)项的适用应以双方离婚为基础。《解释(二)》第10条体现了对彩礼习俗的认可和引导,对彩礼的利益关系进行了有力的调整。

1.支付彩礼后,双方未登记结婚的,支付彩礼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另一方应当返还。

男方以一般赠与的形式支付婚前新娘的彩礼,本质上是以将来结婚为目的的有条件的财产赠与。既然双方都没有登记结婚,从法律上讲,双方都没有结婚,不存在赠与的基本关系,受赠人有返还赠与的义务。所以,在双方都没有登记结婚的情况下,支付彩礼的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另一方应当返还。

现实中有一男一女举行婚礼同居,但不登记结婚的情况。因为现行婚姻法不承认事实婚姻,不登记结婚就意味着男女之间不存在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婚姻关系。如果男方在男女关系破裂并同意终止同居关系时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女方应依法返还。但双方共同生活中花费的彩礼部分,不得返还。所以,即将结婚的男女都要明白,只有登记结婚,才能缔结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婚姻关系。结婚登记后,女方获得的彩礼利益可以得到法律认可,否则男方可以依法返还彩礼。

二、支付彩礼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离婚。支付彩礼给付款人造成生活困难的,支付彩礼的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另一方应当返还。

保护弱者一直是法律追求的目标之一。生活困难的定义可以参考《解释(二)》第27条的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中的‘一方生活困难’一语,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取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这种生活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因为支付彩礼后,已经无法维持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而不是比支付彩礼前失去财产,比原来的生活条件更困难。要求返还彩礼的付款人有责任证明“支付彩礼给他的生活造成困难”。如果不能证明这一点,法院将无法支持付款人返还彩礼的主张。

3.支付彩礼后,双方登记结婚但不同居的,支付彩礼的一方以离婚为前提要求返还彩礼的,另一方应当返还。

这种情况的关键在于是否认定“我们没有同居”。这种同居应该是正常夫妻同居的生活。双方登记结婚但不同居的情况,是指双方只有夫妻的名字,没有夫妻的现实。只登记结婚不同居的男女合法结婚,实际上没有结婚。离婚的话,付彩礼的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另一方也要返还,可见法律尊重婚姻的现实。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这种情况,很多这样的纠纷都是通过法院解决的。

二、彩礼返还的意义。

对于个人来说,在建立婚姻关系的过程中,男女双方都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彩礼方面的行为模式和权利义务分配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同时也要尊重对方的利益。遵循相同的行为模式可以减少纠纷的发生,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婚姻登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新娘的利益。如果只是举行婚礼而不登记,法律对拿彩礼的女方利益的保护是非常薄弱的。男方也要知道在什么情况下,如果和女方关系破裂,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对于彩礼习俗与法律有冲突的社会,法律可以改变习俗,促进男女平等。在中国的一些地方,有这样一个习俗:彩礼付完之后,男方如果反悔,就不能返还彩礼;女方出尔反尔的,要退彩礼。在这种情况下,彩礼具有促使双方履行婚约的作用。在这种习俗中,如果女方食言,就没有损失,而如果男方食言,就存在事实上的男女不平等。有男方反悔起诉法院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形,符合《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法院应责令女方返还彩礼。这个判断无疑会对风俗的改变产生很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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