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5-03 07:5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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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支付“彩礼”和“嫁妆”是很多地方的传统习俗。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要求返还按照习俗支付的彩礼的,应当符合三个条件:
(1)双方均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不同居的;
(3)婚前支付,造成支付人生活困难的。
如果离婚期间确实存在第 (2)和第 (3)项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女方亲属陪送嫁妆的行为应认定为赠与,结婚登记前陪送的嫁妆应认定为女方家庭婚前送给女方的个人礼物,离婚时应认定为女方所有。登记结婚所附带的嫁妆,女方家庭没有明确说明是给某一方的礼物,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礼物,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但双方对财产有特别约定的,应按约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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