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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儿媳和代位继承同时,丧偶儿媳是第几继承人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3-23 09:38:56 阅读数:148

父母1998年离婚,一儿两女,父亲2005年去世。2006年,母亲和儿子、儿媳、孙子住在父亲留下的房产里。在一起生活一年后,儿子去世,和媳妇孙子住了八个月。她的儿媳照顾她母亲的生活。她妈妈月薪近1600,能自己照顾自己。她生病的时候,另外两个女人照顾她,尽职尽责。

我父亲留下的房子(独自拥有)没有立遗嘱。遗产分配时,两个女儿认为一子二女三方各占三分之一(因儿子去世,应得部分由媳妇和孙子继承)。媳妇认为自己是丧偶媳妇,和婆婆住在一起,尽到了赡养的义务。她是第一个继承人,要求额外的份额。也就是说分为四个部分,有一个特殊部分。这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律师的回答:

法律依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夫妻和公公婆婆已尽主要赡养义务的,视为第一继承人。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十九。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不论是否再婚,按照继承法第十二条作为第一继承人,不影响子女代位继承。

相关法律法规:

继承法《继承法[1]》关于合法继承的有关规定如下:

第9条男女继承权平等。

第十,继承按以下顺序进行: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爷爷奶奶,爷爷奶奶。

继承开始后,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第一顺序没有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收养子女和受扶养的继子女。

本法所称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后代与代位继承有直接关系。一般来说,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其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12条丧偶儿媳对夫妻双方已尽主要赡养义务的,或者丧偶女婿对公公婆婆已尽主要赡养义务的,视为第一继承人。

第13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一般应相等。

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给予照顾。

已经履行抚养被继承人主要义务的继承人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获得更多的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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