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定继承制度是继承法体系的核心内容,是其他继承制度的前提。在继承法体系中,法定继承制度是国家干预继承领域的主要方式。法定继承是由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和人们的共同意志决定的。与其他国家相比,中国的法定继承有其自身的优势,但也有不容忽视的劣势。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的相关制度,重构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秩序。
[关键词]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
一、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立法依据及现状分析
我国继承法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其直系血亲为代位继承。另外,为公婆做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为公婆做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可见,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以婚姻、血缘关系产生的亲属关系为基础确定的,亲属仅限于二等亲属,只有两个顺序。
整个法定继承制度都是基于普通人和抽象人的意愿。法定继承制度准确反映被继承人意愿的,被继承人不会再立遗嘱。普通人和抽象人的愿望是由在一定社会中占据主导地位的人的共同愿望决定的,而一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决定了人们生活共同体的需要。
因此,笔者认为,目前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是由当时的生产力水平决定的。现行的法定继承制度是1985年《继承法》确定的。自1978年以来,中国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城市实行管理体制改革,允许个体经济存在。人们的生活水平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而人的财产有限(且限于生活资料和简单的生产资料),生产能力有限,使得继承人几乎不可能继承遗产供自己消费。中国是农村大国,农村的生活状况决定了中国的立法价值取向。当时大多数人都想把遗产分给父母、子女和配偶,尤其是社会保险制度不完善、农村传统习俗的农村地区。继承人都是与死者关系非常密切的人,他们要么与死者有最密切的血缘关系,要么是死者的生活伴侣。他们一般不会在意父母和子女配偶之间的继承顺序。同理,被继承人也不在乎祖辈和弟妹之间的继承顺序。一般情况下,与兄弟姐妹、父母、子女、配偶相比,祖父母因血缘关系与前者关系更密切。被继承人希望先由前者继承遗产,没有前者时才由后者继承。总之,中国目前的继承顺序是由当时的经济条件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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