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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4-19 09:21:18 阅读数:106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

我国《婚姻法》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主张损害赔偿:重婚、配偶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重婚是指配偶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当然,配偶一方与他人登记结婚即构成重婚,配偶一方以夫妻名义与其他人共同生活,虽未登记结婚,也构成重婚。重婚是对一夫一妻制的严重损害,违反了夫妻之间相互忠诚的义务。另一方配偶有权要求错误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无论配偶以何种名义与其他人同居,都应纳入非法同居。配偶有与配偶共同生活的义务。即使双方分居,也不允许在婚姻关系依法解除前与其他人同居,否则其行为违法。因此,与他人同居是违反婚姻义务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配偶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由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然而,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是否必须是另一方配偶不受法律限制。就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而言,一般是指行为人对配偶的家庭暴力,但不排除对其他家庭成员的暴力,如父母对年幼子女的暴力,成年子女对年老父母的暴力。

虐待是对被害人个人权益的严重侵犯。如果配偶一方虐待家庭成员,导致婚姻关系破裂,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施虐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为法律明确使用了“家庭成员”一词,无论受害人是对方配偶还是其他家庭成员,都不影响无罪一方以对方有虐待行为为由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同样,如果配偶一方遗弃家庭成员,无过错方也有同样的权利要求损害赔偿。新婚姻法的这一规定从法律上界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只要存在上述情形之一,无过错方可以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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