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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离婚赔偿的法定情形,法律规定离婚赔偿的四种情况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4-19 09:02:17 阅读数:144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一方配偶非法侵害另一方配偶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破裂、离婚,有过错的一方配偶对无辜的一方配偶遭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制度。2001年4月28日颁布实施的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新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重婚、配偶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造成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符合我国新形势下调整离婚关系的需要,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有利于维护合法的婚姻关系,保护无罪一方的合法权益,制裁错一方的违法行为。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它体现了婚姻义务的本质要求,明确了婚姻当事人承担的婚姻义务和道德责任;为婚姻中无辜一方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护,有效抑制重婚、同居等违法行为,进而达到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和社会稳定的目的;它完善了立法,使《婚姻法》从不同角度对侵犯婚姻权利的违法行为进行规范、规范和制裁,使我国的离婚立法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与国际社会的立法接轨。

离婚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构成必须具备四个要件:法律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推定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离婚损害赔偿作为一种民事责任和离婚救济措施,具有填补损害、抚慰心灵、预防和制裁违法行为的主要功能。

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原因包括重婚、配偶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离婚等。

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仅限于无过错配偶。

二、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时间: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时间的行使时间,我同意,可以在离婚时提出,也可以在离婚后提出,但限制为一年。

三.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0条规定,在现实中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时,应当区分以下具体情形:

一、无罪一方作为原告依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损害赔偿请求,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即在诉讼请求中明确提出,人民法院在判决离婚时一并裁定。既然人民法院在受理离婚案件时已经书面告知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原告不提出请求,则视为放弃权利,丧失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即使原告在离婚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但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当事人的请求因丧失存在基础而无法支持。

二、按照《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被告的离婚诉讼,被告同意离婚的,可以在离婚诉讼中主张损害赔偿;被告不同意离婚,又不按本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提起诉讼。

第三,在无罪方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中,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审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再提起诉讼。

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只能是实施法律违法行为导致离婚的过错配偶。

新《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程序。笔者认为离婚损害赔偿既适用于行政登记离婚程序,也适用于诉讼离婚程序。因为,基于婚姻法的私法性质,如果夫妻双方都同意行政离婚,如果双方已经就离婚损害赔偿达成协议,法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予干预;双方不能就离婚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的,可以通过诉讼离婚,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离婚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模式应同时采用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离婚损害赔偿金额可以由夫妻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由法官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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