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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死了赔偿金的分配比例,丈夫工亡一次性补偿怎么分配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4-19 08:42:17 阅读数:120

因为长期的家庭暴力,导致感情破裂,王女士起诉姜女士离婚。本网站今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终审判决中驳回了双方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同意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为,蒋先生向王女士支付精神损失费1万元。

王女士与姜先生于2007年5月21日登记结婚。

2010年3月,王女士起诉一审法院,称由于相识时间短,相互了解少,婚姻仓促,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因为姜酗酒,家暴,经常因为鸡毛蒜皮的小事打拳头。2009年12月底,姜无故自暴自弃离家出走。现在双方关系已经破裂,要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蒋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依法是分割的共同财产。姜应承担法律费用。蒋辩称自己同意离婚;王关于酗酒和家庭暴力的说法与事实不符;夫妻共同财产在法律上是分割

一审法院审理判决后,双方均拒绝受理。王女士长期辱骂姜,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她的行为残忍,类似于电视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中主人公的翻版,对他造成了极大的身心伤害。姜被酒后殴打后,多次向他道歉,并写了一份“协议”,保证他不会再次遭受家庭暴力。如果再犯罪,他会主动赔偿精神损失2万元。一审判决是精神损害赔偿1万元太低,他要求调整为2万元。蒋先生是婚姻破裂的罪魁祸首,应给予较少的财产;蒋老师以不存在家庭暴力,不同意支付精神损害赔偿为由,向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姜女士对王女士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并非不当。虽然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制定了协议,称如果蒋先生难以改变旧习惯,重蹈覆辙,蒋先生将自愿赔偿王女士2万元,但协议中包含双方为维持婚姻关系所作的让步,不能作为双方离婚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依据。根据姜老师对王女士实施家庭暴力的情节,一审法院自行决定,姜先生向王女士支付精神损失费1万元,没有错,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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