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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要求赔偿,分手后复合能长久吗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4-18 20:22:14 阅读数:86

恋爱分手后可以要求赔偿吗

陆勇和丽贝卡是恋人,有性关系,在恋爱期间丽贝卡做了人流。之后双方因为感情不好分手了。在分手过程中,丽贝卡要求陆勇赔偿损失,陆勇立即签署了同意赔偿王艳损失3000元人民币的借据。之后丽贝卡上诉法院,要求卢勇履行赔偿义务。

[审判]

源汇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此案有三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陆勇同意对丽贝卡进行自愿赔偿,应该算是对王艳在陆勇身上的爱情所造成的身心伤害的一种补偿。赔偿属于精神损害赔偿范畴,丽贝卡的请求可以部分支持。另一种观点认为,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内容不在法律调整范围内,丽贝卡的请求在法律上没有依据,不能支持。还有一种观点认为,陆勇同意赔偿丽贝卡的损失,属于陆勇的意思自治。本条的形成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院不得干涉当事人的合法处分权。丽贝卡的请求应该得到支持。

[评估]

正确处理本案的关键是明确当事人之间的债务性质。我们知道债务的类型有侵权债务、合同债务、不当得利债务和非因管理债务。显然,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在本案中不能适用于债务,因此债务是侵权债务或合同债务,侵权债务是当事人未经自己许可而形成的权利(包括精神)受到他人侵犯。丽贝卡和卢勇发生性关系并流产,显然不符合侵权债务的范畴,否则不能由民法调整。那么这个债务是合同债务吗?从本案的形式上看,卢勇同意赔偿丽贝卡损失3000元,在形式上符合一般合同的特点。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合同法规定了具有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关于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法规。从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和调整范围来看,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务显然不符合合同债务的范畴。既然本案的债务性质不符合上述债务类型,那么债务是否可以归于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上的约定?男女关系是否属于身份关系的范畴?法律上对恋爱关系没有明确规定,但从身份关系的概念中可以看出,身份关系是指基于血缘、配偶、拟制等关系的长期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恋爱关系是基于男女互爱的短暂不稳定的关系。恋爱关系的当事人没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即使当事人在恋爱关系中有一些行为,这些行为也只能由社会道德体系来评价,法官不能以社会道德为法律。因此,本案中的债务不能归于特定身份关系的范畴。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丽贝卡对陆勇赔偿请求的诉讼在法律上是没有根据的,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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