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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三大原则,第一损失赔偿方式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4-14 22:06:58 阅读数:132

针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笔者认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应结合原则性和灵活性,既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又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使赔偿数额适当合理。具体而言,应实现以下几点:

坚持三个基本原则

(1)适当补偿原则。由于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的损害,不能完全客观地用金钱来衡量和赔偿。因此,赔偿数额的确定只能是补偿性的,不能等同,只能是对被害人所受精神损害的适当赔偿。

(2)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普遍适用于处理民事案件。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社会地位的不平等决定了适用该原则的必要性。在离婚案件中适用公平原则时,如果无辜的一方是女方,则应考虑女方自身的不利情况,确定相对较高的赔偿金额,以弥补其精神损失,使其在精神上得到解脱;如果错误一方的侵权行为极其恶劣,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和严重的社会后果,则应相应增加赔偿金额,使错误一方不能利用经济来体现公平。

(3)法官自由裁量权原则。这一原则赋予法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具体金额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应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婚姻法》及相关民事政策,根据离婚案件的审判经验,结合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相对适当的赔偿金额。赔偿金额的确定不能太低也不能太高。太低的话,可能会导致片面强调象征主义,不能安慰受害者,弥补他内心的痛苦和悲伤,不能惩罚或制裁错误的一方;过高则可能导致片面强调惩罚性,违背离婚自由原则,避免无辜一方以赔偿巨额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在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威胁错误一方,从而增加当事人的负担。总之,离婚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涉及到更多的伦理、道德和情感因素。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充分考虑离婚案件的特殊性,使赔偿金额的确定合法合理,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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