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4-14 21: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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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同意,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时间可以在离婚时提出,也可以在离婚后提出,但以一年为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规定,在现实中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时,应当区分以下具体情形:
第一,无罪一方作为原告按照《婚姻法》第46条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损害赔偿请求,必须在提起的同时提出,即在诉讼请求中明确提出,在判决离婚时由人民法院共同裁定。既然人民法院在受理离婚案件时已经书面告知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原告不提出请求,则视为放弃权利,丧失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即使原告在离婚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但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当事人的请求因丧失存在基础而无法支持。
二、按照《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被告的离婚诉讼,被告同意离婚的,可以在离婚诉讼中主张损害赔偿;被告不同意离婚,又不依据本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提起诉讼。
第三,在无罪方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中,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审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再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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