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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纠纷,工伤赔偿纠纷案由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4-07 16:00:29 阅读数:115

魏和李于1998年4月相识相恋,2000年12月登记结婚。在此期间,他们关系很好。从2001年下半年开始,双方父母对是嫁老公还是娶媳妇意见不一,导致原被告关系疏远,互不联系。2002年10月,魏起诉法院要求与李离婚。2002年12月4日,法院裁定不允许离婚。由于双方关系无法改善,魏于2003年7月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发现,双方共同购买了一辆好爵125摩托车,价值近万元。原告牟伟在使用摩托车期间,原告牟伟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豪爵125摩托车于2002年4月20日晚被盗。公安机关至今未能侦破,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摩托车被盗。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要求原告人魏赔偿被盗豪爵125摩托车损失一半。对此,一种意见认为,摩托车被盗时公安机关尚未破案,原告不承担损失。被告可以等待公安机关破案。主体摩托车出现后,他将单独认领分割。一种意见认为,虽然原告主张盗窃,但他已经报案,但在公安机关破案之前,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车辆被盗。原告单方面控制使用时,因原告魏重大过失造成原被告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好爵125摩托车灭失,侵犯了李夫妻财产权利。因此,原告魏在分享财产时应赔偿被告李。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获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利,同时有义务共同保护夫妻共有财产的安全不受非法侵害。《》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对方财产的,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本案中,魏与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了一辆好爵125摩托车,双方有共同的保管义务和平等的处理权利。魏与李失和婚姻期间,夫妻二人互不往来。牟伟单方面控制了夫妻共有的豪爵125摩托车的使用。他自然有义务妥善保管摩托车。现因重大过失,致使夫妻共同财产损失近万元,其行为侵犯了被告人李的合法财产权。同时,由于客观原因,李不能行使管理摩托车的职责,对摩托车的损失没有过错。故原告魏夫妻在共有财产时,应就夫妻共同所有的好处号125摩托车财产价值的一半向被告李进行赔偿。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保护无辜一方的合法权益,督促财产持有人尽职爱护财产,防止恶意一方故意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公安机关破案后,有证据证明财产被第三人损坏,造成损失的,原被告均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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