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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3-28 20:45:18 阅读数: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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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订实施,正式规定离婚案件过错赔偿制度,以维护我国新型夫妻关系,保护离婚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惩治重婚、婚外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根据《婚姻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配偶一方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该条确立了无过错方在合法婚姻关系中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的法律保障。

离婚损害赔偿以侵权责任为基础。造成离婚损害的损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既可以侵害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也可以侵害婚姻当事人的人身权。因此,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应适用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一般规定。根据侵权法的一般原则,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也是在此基础上构建的。

(一)违法行为

首先,肯定是违法的。夫妻一方实施了《婚姻法》限制的破坏双方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即《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2)损害结果

损害结果的发生是赔偿的前提。从婚姻法的规定来看,这个事实是以离婚的结果来体现的。《婚姻法》第46条规定,因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导致离婚的,才能要求赔偿。如果没有离婚的最终结果,即使这些违法行为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也不能要求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条,“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婚姻法》第46条规定,导致离婚无过错方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情形有四种不同,其造成的损害也有所不同。作者在这里简要描述了它们:

1.以防重婚。毫无疑问,重婚罪是重婚罪造成的巨大精神痛苦。《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把重婚罪放在第一位。如果重婚导致离婚,重婚者一方受到刑事处罚,另一方配偶能否按照《婚姻法》第46条要求离婚损害赔偿?我认为,《婚姻法》第46条明确规定,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这个赔偿不以重婚方是否受到处罚为条件。一方因重婚给对方造成重大精神损害,另一方在提起离婚诉讼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不支持无过错方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就毫无意义。

2、在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情况下。在这种情况下,不能一概而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配偶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连续稳定地同居。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客体与重婚罪相同,损害后果与重婚罪类似。一方与他人同居,不能持续稳定地生活在一起,但夫妻双方签订“忠诚协议”,约定一方违反忠诚协议,应向另一方支付一定的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笔者认为,婚姻忠诚是一种道德义务。一方违反,另一方要求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的,本协议不能视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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