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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范围,无过错方离婚请求损害赔偿数额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3-25 10:00:03 阅读数:144

1、须有法定违法行为

这里的合法违法行为是指婚姻法明确规定:重婚;有配偶的人与其他人共同生活;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四种违法行为。必须特别指出的是,如果法定违法行为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如赌博、吸毒、嫖娼等。或者前述违法行为尚未导致离婚,则不属于法定的离婚损害赔偿违法行为。

、须有损害事实

也就是说,配偶一方有合法违法行为,导致离婚,无过错配偶遭受精神损害。所谓精神损害包括两个部分:精神利益的损害(如名誉权、自由权、贞操权等)。)和精神创伤。创伤是指因重婚、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错误配偶导致婚姻关系破裂,造成无辜配偶身心痛苦而导致的离婚。

被侵害的利益是指婚姻关系乃至夫妻关系本身,或者必须离婚的丈夫或妻子的配偶身份。它是夫妻关系作为社会基础的前提,是一项值得法律保护的权利。因此,这种权利的损害所造成的具体精神损害可以包括离婚导致的社会评价下降、婚姻生活的绝望、未来生活的不安、离开孩子的痛苦等等。

、须有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配偶一方有合法违法行为,导致离婚,无过错配偶遭受精神损害。所谓精神损害包括两个部分:精神利益的损害(如名誉权、自由权、贞操权等)。)和精神创伤。创伤是指因重婚、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错误配偶导致婚姻关系破裂,造成无辜配偶身心痛苦而导致的离婚。

被侵害的利益是指婚姻关系乃至夫妻关系本身,或者必须离婚的丈夫或妻子的配偶身份。它是夫妻关系作为社会基础的前提,是一项值得法律保护的权利。因此,这种权利的损害所造成的具体精神损害可以包括离婚导致的社会评价下降、婚姻生活的绝望、未来生活的不安、离开孩子的痛苦等等。

、须有主观过错

离婚损害赔偿以一方配偶的故意过错为主观要件,即乙方配偶故意实施法律违法行为的,必须是一方配偶和第三人的主观故意。就离婚损害赔偿而言,第三人可以列为赔偿请求的对象。如果第三者知道婚姻一方有配偶,但仍故意或纵容自己的感情,与婚姻一方同居结婚,使婚姻另一方离婚,那么第三者就具备了离婚赔偿的全部要件。赔偿应该支付给婚姻的另一方。

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若干解释一(下称《解释一》第三十条第一款和《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无过错方是原告依据本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中提起。”无过错方应作限制性解释,即不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不是无过错方。

、有离婚事实的发生

离婚事实是指因违法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导致离婚后果。如果不符合这一要求,即使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违法行为,也不会有离婚损害赔偿。只有在发生离婚时,无罪一方才能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离婚是一方合法违法行为的后果,离婚损害赔偿是对过错方合法违法行为给无辜方造成的财产、人身和精神损害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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