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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被告拒不到庭,离婚案件被告是否必须到庭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6-22 16:36:03 阅读数:235

在审判实践中,离婚案件的被告往往拒绝出庭。如何处理这个问题一直有争议。让我谈谈我对这个问题的理解:

首先,被告是否必须出庭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一般必须出庭参加诉讼。原因如下:

1.在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委托完全代理人的,不得出庭。但是,由于离婚案件的特殊性,这是一个解决当事人身份关系的案件,当事人应当亲自出庭陈述意见。例如,夫妻关系是否破裂,他们是否同意离婚,如何分割财产以及如何分享债权和债务。当事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必须由当事人真实表达,法院才能依法公正处理。

法律依据:《民诉法》第62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除不能表达本人意愿者外,本人仍应出庭。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如果我真的不能表达我的意愿并且不出庭,我将提供相关的证据。

言下之意:如果一个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他的下落是清楚的,离婚的一方应该亲自出庭。

2.根据法律,离婚法院必须进行调解,即调解是审理婚姻案件的必要程序。只有在调解失败的情况下才能做出判断。因此,除特殊情况外,离婚案件原则上必须在法院审理。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2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关系确实已经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第二,如果不在法庭上

在审判实践中,被告不出庭的案件大致有两种:

1.无法通知被告出庭,因为他的下落不明。

2.被告有明确的地址并通知了我,但由于各种原因我没有出庭。

针对以上两种情况,可以依法进行具体分析,并分别进行以下处理:

第一类:如果离婚案件中的被告一方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出庭,可以公开送达应诉材料和法院传票,然后缺席审理。

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公告与应诉材料和法院传票一起送达,相关程序必须改进。一般来说,上诉法院应详细了解被告的近亲,并在调查记录中记录被告下落不明和无法联系的情况。此外,被告住所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也可以提供被告的相关证明材料,条件允许的话,当地派出所可以对上述证明材料进行补充说明。

法律依据:

1.《民诉法》第92条第1款:被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通过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的,应当送达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后,即视为送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7 《民诉法》)第151条规定:“夫妻一方失踪,另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要求离婚,不要求宣告失踪或者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向失踪人员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3.《民诉法》第144条规定:“被告被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类:如果被告有明确的地址,并告知自己因各种原因拒绝出庭,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以下处理:

1、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不愿意离婚为目的,接到法院传票,不出庭。对于这种离婚案件,分为两种情况:

(1)我真的不想出庭参加诉讼,但我可以向法院书面陈述我的意见。我可以通过def做出判断

(二)本人既不出庭,也不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离婚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7 《民诉法》)第112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00 (2012 01030110 132)条的规定,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可以依法被传唤到庭参加诉讼。

2.在被告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中,作为监护人之一的父母或成年子女不愿意与法院合作,并由于各种因素拒绝出庭,如离婚后对被告缺乏适当的照顾,从而妨碍案件进入正常的审理程序。处理此类离婚案件,首先要做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父母和成年子女的思想工作,督促他们配合法院工作,代表被告出庭,切实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如果被告的父母和成年子女仍不愿意通过法院工作代表被告出庭,他们可以与被告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组织取得联系,到被告所在地巡回,就地办案。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7 《民诉法》)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调解案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当事人特别授权,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以由委托代理人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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