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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的协议反悔可以吗,夫妻一方反悔诉讼离婚,之前达成的协议是否有效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6-22 16:33:02 阅读数:287

经协商,刘与程于2010年1月12日达成离婚协议:双方自愿离婚。婚后购买的120平方的房子归刘谋所有,他向程某支付50万元,签订协议时支付30万元,余款20万元将于2010年8月底付清。夫妻共有财产中的所有家用电器和其他生物将返回到某个地方。2010年9月19日,刘以离婚协议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程收到诉状后,提交的答辩状内容与协议书内容基本一致,但刘以拖欠20万元为由,拒绝同意离婚。

法院认为,程某未能生育且未如实告知刘谋是双方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因此刘谋要求与程某离婚的请求应予支持。当法院裁定双方离婚时,财产根据双方签署的协议内容分割。

[争议]

第一种观点是,根据《合同法》第2条第2款,"其他法律的规定应适用于婚姻、收养和监护等身份关系协议。离婚协议属于“身份关系协议”,因此协议内容无效,法院不应根据协议内容作出判决。

第二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中有关夫妻人身关系的条款无效,但有关财产关系的条款是有生效条件的协议,在离婚判决的条件下有效,财产应按协议内容分割。

[评论]

作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离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表示同意离婚的共同意愿,离婚后如何处理债权、债务和财产,以及谁来抚养子女。离婚协议涉及到双方身份关系的解除以及因个人关系的解除而引起的财产关系的变化。

1.离婚协议一般包括三个项目,即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置。其中,关于离婚和子女抚养的内容属于夫妻个人关系的性质,而财产处置属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性质。这两种关系在法律性质上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此,离婚协议的性质应该是一种混合合同和一种带有离婚程序的复合诉讼。

2.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个人关系的条款无效。首先,我国法律中解除婚姻关系是基于登记要件和诉讼要件相结合的原则,即当事人可以选择登记离婚或诉讼离婚,两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否则,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不能解除。其次,至于双方是否同意离婚,由于主客观原因,双方离婚的意愿可能会改变,应该允许改变。因为夫妻关系不是一个固定的数字,而是一个变量。随着时间、环境、对方言行、自知力等因素的变化,双方或一方对婚姻的未来会有不同的判断,甚至会做出相反的决定。因此,一方在签署离婚协议后食言而不同意离婚是很正常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婚姻双方的离婚协议中“同意离婚”的含义没有法律效力,但只能作为证明夫妻关系出现重大裂痕的证据。换句话说,夫妻之间关于是否同意离婚的协议属于个人关系的性质,因此它不受书面合同的约束,也就是说,法律不会禁止双方反复改变他们同意离婚的意图。只有当事人通过诉讼解除婚姻关系或者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事实才能得到法律的确认。

3.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关系的条款是有生效条件的协议,双方同意离婚或决定离婚的,该协议视为有效。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前提是,如果离婚,财产应根据双方的协议进行分割。财产分割协议在满足离婚条件时具有法律效力。然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生效的附加条件与一般意义上的生效附加条件不同,因为其实现需要离婚双方的同意。任何一方都可以决定是否成功,并可以单方面使财产分割协议不具约束力,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民法通则》号法律第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律约束力。未经另一方同意或根据法律,犯罪行为人不得改变或撤销它。”虽然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内容实际上与双方身份关系的变化有关,但部分财产分割条款属于“财产关系协议”,受《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生效和履行的规定的管辖。除非有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情形,人民法院在判决离婚时,应当将该协议作为夫妻财产分割的重要证据,即法院应当根据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作出判决。

4.最高人民法院第《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号法第8条第1款规定,“离婚协议或当事人因离婚而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规定,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虽然这指的是协议离婚中的“离婚协议”,而且离婚事实已经得到婚姻登记机关的确认,但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从这一司法解释中我们仍然可以看到离婚协议中财产关系条款效力的有条件确认,即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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