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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子优先判给谁,分割离婚房产的方式有哪些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10-27 14:30:02 阅读数:140

第一,婚前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房屋的待遇。

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如果房屋预售合同的买受人是一方且产权证以一方的名义登记,则无论该房屋是按揭贷款还是一次性付款购买,均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然而,也有例外。如果一方婚前购买房屋,房地产许可证以一方的名义登记。如果另一方有证据证明该房屋是在双方承认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且仅以一方名义登记的前提下共同出资的,则该房屋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第二,处理婚后购买房地产的问题。

在《婚姻法》中,中国对夫妻财产实行夫妻收入共同制原则,因此夫妻双方婚后购买的财产,无论登记在谁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0条规定,夫妻双方不能就夫妻共有财产中房屋的价值和权属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双方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同意投标的,应予以许可;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对房屋进行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拍卖,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三,对离婚时尚未获得所有权或尚未完全获得所有权的房屋的处理。

离婚时尚未获得所有权,这主要意味着作为购买者的丈夫和妻子没有获得房屋所有权,因为他们没有支付所有购买价款,包括购买福利政策房和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和其他房屋。离婚时尚未获得房屋的完全所有权,这主要是指配偶双方根据福利政策以标准价格购买的房屋,即拥有部分产权的房屋。

根据相关规定,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姻关系期间,尚未获得所有权或尚未完全获得所有权的房屋既不是配偶一方的个人财产,也不是配偶双方的共同财产。虽然双方都可以占有和使用这所房子,但他们无权处置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不能对双方当事人提出的房屋所有权和分割请求作出判决。

人民法院解决房屋居住和使用争议后,如果双方不能就房屋所有权和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并有争议的,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双方可以就房屋所有权分别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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