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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共同房产分割协议怎么写,离婚房产分割代理词怎么写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10-21 20:39:01 阅读数:126

离婚房产分割代理词怎么写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委托书可以按照以下格式书写

亲爱的主审法官和法官:

我司受关岭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委托,向本案原告罗某某提供法律援助,作为其一审诉讼代理人。今天,我依法出庭参加诉讼,现就此案发表如下意见,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予以采纳,以示感谢。

1.本案标的物的财产,如房屋、车辆、棚舍等。已在一审中被质证并由本院重新质证,充分证明这些财产是原被告和被告在婚姻关系期间的共同财产;

证据“4”中的机动车辆保险单、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村委会证明和证据“10”中75页的会计账簿确认了原被告和被告在婚姻关系期间通过共同买车赚钱的事实。其中,村委会的证明确认了原被告的购车利润主要用于合作建房,同时确认了合作建房的主要资金来源。证据“5”中的村委会证明不仅确认本案争议房屋为原、被告共同建造,而且确认房屋面积约为108平方米,房产证、宅基地证仍未办理。证据“6”证明,在共同建造房屋的过程中,原告的妻子给了一辆价值5000元的木材车,以支持原被告共同建造房屋。

证据“7”证明,原审被告的房屋竣工时,原告的妻子将大部分家用电器和其他家具送给原审被告用于家庭生活,这被视为对原审被告共同建造的房屋竣工的祝贺。这些证据清楚、完整地证明了原被告和被告在婚姻关系中买车、建房赚钱的过程和事实。除了确认上述房屋、车辆等。属于原被告和被告的共同财产,三名证人的证词还证实,原被告和被告在婚姻关系期间共同拥有两个棚子和一只体重超过300公斤的猪,车辆和猪被被告擅自出售和处理。

被告提供的村民委员会证明等证据只能证明被告的父亲是拆迁户,但不能否认原被告与被告共同建造了房屋。与本案的主题无关。

第二,在本案中,关于原被告婚姻关系期间共同财产的分割,我们认为原告应该有更多的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9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和照顾妇女儿童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同时,第47条规定,“在离婚时,如果一方隐瞒、转移、出售或损坏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占有另一方的财产,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隐瞒、转移、出售或损坏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分割或分割。”本案中,被告试图侵占原告和原告共同建造的房屋和棚屋,擅自出售原告共同拥有的车辆的其他财产,并请求人民法院在分割双方共有财产时给予原告更多。建议将双方共有财产的70%给原告。同时,建议对不能以折扣价或竞价方式平分的公共房屋和工棚进行分割。

3.本案被告在双方未依法解除婚姻关系期间有重大过错,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害的,请求法院责令被告按照法律规定赔偿损失

证据“8”中的“村委会证明”证明被告多次用家庭暴力殴打原告,原告被被告殴打后离家出走。证据“9”确认,在被告与原告的婚姻关系依法解除之前,被告于2009年12月11日在县人民医院妇产科与其他人同居并生下一子。证据清楚地表明,生孩子的母亲名叫* *,被告在家庭栏中签名,并表明这是一对夫妻关系* *,县人民医院的病历清楚地记录了孩子是平产。充分证明被告于2009年2月与张兰同居并使张兰怀孕,而关岭县人民法院裁定原被告与被告于2009年6月10日解除婚姻关系。这组证据客观地证明了被告违反了中国《婚姻法》的规定,如“禁止配偶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和“夫妻应当忠实、互相尊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第二项和第三项是与他人同居和家庭暴力。在本案中,在与原告的婚姻关系中,被告与其他异性同居,怀孕并公开分娩,并在出生证明上签下自己作为孩子父亲的名字,没有任何掩饰。同时,在双方的婚姻关系中,被告还多次殴打原告,导致原告无家可归。因此,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伤害。我在此请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责令被告支付原告损害赔偿金人民币2万元。

第四,我们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充分证明了其所主张的事实是客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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