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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借款协议书范本,婚内夫妻借款协议是否有效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10-20 07:51:02 阅读数:149

这对男女于1995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仍然很好。

1998年,他们的女儿出生后,他们因为一些家庭琐事开始经常吵架。2004年,这个人开始交易股票,赚了一些钱。因为她没有固定的工作,所以她认为通过股票交易赚钱很容易,她也想交易股票,但是资金不足。于是女人想出了一个向男人借钱交易股票的方法。

2004年9月19日,该女子首次向男子借了5万元。与此同时,两人签署了一份协议,声明男子将为女子投资5万元进行股票交易,女子将于10月27日向男子返还5.2万元。9月27日,该女子又向该男子借了30万元,并签署了一份协议:该女子用该男子30万元的个人资金进行股票交易,该女子承担了风险。2004年12月27日,该女子退还该男子本金30万元,然后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股票红利1.2万元。当他们签署协议时,他们还同意,在未来,个人股票的收入将归个人所有。这位35万元的女士没有在协议约定的时间把它还给这位男士。

2006年5月,因为男女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多,女人觉得他们不能再在一起生活了。她坚持离婚,那个男人也同意离婚。但是,两人未能就35万元贷款的认定和子女的抚养达成一致,因此,该女子以该男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主张贷款和股票应平分;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支付抚养费。

[律师视角]

本案的重点是:35万元贷款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男方个人财产?双方名下的股票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1.原、被告签署的两份贷款协议是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自愿签署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被告应根据合同偿还贷款。

原被告和被告都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公民。双方签署的贷款协议是合法的,应受法律保护。协议签订后,被告借给原告人民币35万元用于股票交易,原告对此没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第1款,贷款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原被告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6条:“借款人应在约定期限内归还贷款。贷款期限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归还贷款。贷款人可督促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归还贷款35万元。

2.贷款35万元是被告的个人财产,原被告和被告名下的股票都是他的个人财产。

原被告和被告双方在贷款协议中约定,35万元贷款归被告个人所有,个人股票交易收入归个人所有。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9条第1款和第2款,“丈夫和妻子可以同意,在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应归对方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归对方所有,部分归共同所有。该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之间关于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的协议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35万元贷款及双方股份由原被告双方确认,非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离婚时,这部分财产不应被视为夫妻。

[判断结果]

由于被告的证据充分,论据充分,法院采纳了被告律师的意见,认定原告在与被告的婚姻关系中向被告借款人民币35万元的事实有明确的书面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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