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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分割咨询律师,广州婚前财产分割的方法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10-19 16:33:02 阅读数:188

首先,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基本遵循协议,而非协议是合法的。

中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方配偶的财产 (1)婚前一方配偶的财产

第19条规定:"丈夫和妻子可以同意婚姻关系期间获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应归对方所有,共同拥有或部分拥有,部分拥有对方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号法律第19条规定:"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拥有的财产不得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另有约定。”鉴于您的解释,如果婚姻双方对上述房地产没有约定,根据《婚姻法》的上述规定,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不会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换为共同财产。然而,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婚前财产是个人财产,司法实践通常会将其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应当注意的是,中国《婚姻法》还有其他规定: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一方生活有困难的,另一方应当从其住房和其他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商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获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如果离婚后一方没有住所,生活就很困难。离婚时,一方可以以个人财产住房的形式帮助生活有困难的人,这种住房可以是居住权或房屋所有权。“因此,即使它在婚前被视为个人财产,也有可能失去房子的所有权。

知识扩展:

婚前财产公证的特点

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公证处依法证明已婚男女就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和归属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活动。婚前财产公证包括两种形式:一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并办理公证;二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协议并办理公证。广义的婚前财产公证还包括婚姻财产协议,即夫妻双方就婚后双方获得的财产所有权达成的协议。

婚前财产公证具有以下特点:

(a)自愿。

尽管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号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前都应该对他们的财产、债务范围和权利归属进行公证。但是法律规定“应该”而不是“必须”。婚前财产公证属于男女之间的协议。是否向公证处申请公证完全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愿,由男女双方自愿选择和决定。任何人不得强迫其进行公证活动。公证机关应尊重男女双方提出婚前财产公证的权利,给予他们一些帮助,并告知他们办理公证所需的程序和材料,不应阻挠他们的意愿。婚前财产公证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变更或撤销,就像遗产和遗嘱公证一样。

如果经公证的个人财产愿意在婚后由双方使用和分享,任何一方均可在其自身权利范围内改变婚前财产公证的既定内容,或经夫妻双方协商取消,这与财产公证制度并不矛盾。

(2)选择性。

在自愿的基础上,男女双方可以有选择地在婚前公证财产的法律范围。就目前情况而言,婚前个人财产分为:1。婚前购买的房屋、家具、家用电器和个人物品等。婚前都属于个人财产。2.如果配偶一方死亡而另一方再婚,再婚前继承的已故配偶的遗产应视为再婚前配偶的个人财产。3.婚前双方的个人储蓄归个人所有。4.结婚前,双方都接受自己或亲友的礼物,这些礼物应该归个人所有。婚前财产公证的选择性在于上述财产标的物的公证法没有统一规定,而是由双方自行约定。男女双方都可以对上述所有财产对象进行公证,或者选择其中一些进行公证,而放弃对其余财产的公证。

(3)合法性。

婚前财产公证是公证处对申请婚前财产所有权和债务公证的配偶之间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出具公证文件的法律行为。从需要公证的条件来看,未婚双方应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财产公证是在即将到来的婚姻关系的前提和目的下进行的;从公证程序来看,公证由当事人自己在公证处办理,公证书必须由公证员和公证处双方签字盖章,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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