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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索赔的法律规定,婚内索赔应该得到法律支持吗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8-07 13:21:07 阅读数:285

有这样一个案例,丈夫和妻子为一些小事发生了争执,然后他们被打了。当丈夫伤害了妻子,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本案是一个典型的婚内索赔问题,争议的焦点在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的婚内索赔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有人认为夫妻双方都是夫妻,他们没有约定财产分割制度,而是实行法定共同财产制,丈夫没有自己的个人财产,所以妻子在保留婚姻的条件下提出婚姻索赔没有实际意义,所以原告的索赔应该驳回。有些人认为,虽然双方是夫妻关系,但妻子的个人权利是独立的,这并不影响妻子对丈夫的要求,所以她应该支持她的要求。

笔者认为,即使侵权发生在夫妻之间,侵权人也应承担法律责任,原因有以下四点:

首先,从《侵权责任法》条款来看,婚姻侵权并不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它与一般侵权行为没有什么不同。只要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就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夫妻关系和夫妻之间采用的财产制不影响侵权行为的成立,更不用说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了。

第二,夫妻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在没有特别协议的情况下,夫妻之间的财产制度实行共同财产制度。然而,配偶任何一方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是相互独立的,不附属于配偶任何一方,与婚姻的存在无关。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人没有财产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婚姻法》不仅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制,还规定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中也有自己的个人财产。 第《婚姻法》号法第18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它是配偶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补助和一方因身体伤害取得的其他费用; (3)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仅属于丈夫或妻子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属于一方的其他财产。”因此,如果被告没有个人财产或者个人财产不足以支付赔偿金额,可以在分割共同财产后从被告共有的个人财产中执行。此外,在审判或执行过程中,法院应坚持主动公正,并建议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然后执行侵权人的个人财产。

侵权人拒绝分割共有财产的,可以类推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 (6)项的规定,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拘留,督促侵权人履行义务。

第四,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来看,如果婚姻中的权利主张得不到保护,就会误导人们对“只要不离婚就打人不负责”的错误理解,纵容婚姻中的违法侵权行为,助长家庭暴力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不利于和谐、平等、文明的现代婚姻家庭关系的建立,不利于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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