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5-24 19:4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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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邵晓梅,1976年出生,女,哑巴。
2000年,邵晓梅通过媒人介绍认识了被告王根,然后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原告于2001年4月生下一名女孩,2002年6月生下一名男孩。2003年2月,原被告双方重新登记了他们的婚姻。2006年,原被告在一起工作时,因小事发生冲突。与此同时,被告认为原告是哑巴,拒绝了原告,因此他开车把原告送回她母亲的家,并与一名外国妇女住在一起,直到现在。在原被告分离期间,双方都没有联系。原告抚养因身体缺陷多生了两个孩子,这使生活相当困难,而被告忽视了孩子和原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被益阳县法院受理后,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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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原被告在结婚前没有情感基础。婚后,他因为一些琐碎的事情而产生冲突,分居两年多。推荐阅读:离婚诉讼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吗?
夫妻关系已经完全破裂了。因此,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主张,并处理了他的子女和财产。文章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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