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是一种法律行为。如果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要求恢复关系,则意味着感情没有完全破裂,或者离婚原因已经消除。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允许双方重新建立婚姻关系。但是,婚姻是一种法律关系,它的产生和消灭必须经过法律程序。以下是为您提供的有关再婚程序问题的信息:
一、再婚的概念。
再婚是指离婚男女自愿恢复夫妻关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重新确立婚姻关系的行为。
二.法律依据。
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四条离婚男女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再婚登记。本条例关于婚姻登记的规定,适用于再婚登记。
三.再婚需要的文件。
再婚,男女双方应持有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户籍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件;
(三)所在单位、居(村)委会或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婚的,还应持有离婚证;
申请再婚登记的当事人不再进行医学检查。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程序办理当事人再婚申请,并在《结婚登记申请书》和结婚证上注明“复婚”字样,同时收回离婚证。
申请再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在取得结婚证后恢复夫妻关系。
四.再婚的程序。
审核申请材料-填表-健康检查-受理-审批-收费-发证。
动词(verb的缩写)申请材料
中国:公民
(1)本人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二)本人婚姻状况(未婚、离异、丧偶,下同)、职业、工作性质、向谁申请结婚的证明,由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者本人工作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单位、企业出具。离婚或丧偶的,应提供相关证明。
外国公民:
(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或中国临时入境居留证明。
(3)该国公证处出具的、经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婚姻状况证明;或中国驻中国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婚或丧偶的,如果离婚或丧偶证明是居住国出具的,则该证明应经居住国公证处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外国公民:
(1)本人护照或替代护照的身份和国籍证明(无国籍人士除外)。
(2)公安机关出具的《外国人居留证》。
(三)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者本人工作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单位、企业出具的婚姻状况、职业和向谁申请结婚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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