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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夫妻一方死亡房产归谁,二婚男方死亡 子女和配偶财产分割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2-05-24 20:54:04 阅读数:148

结婚是每个人的私事,所以结婚前一定要小心。如果我们嫁给一个不合适的人,我们可能会离婚。如果不幸离婚的人遇到合适的对象后可以选择再次结婚,那么当其中一对已婚夫妇去世后,财产将如何分配?以下是无忧找律师的回答

[案例研究]

59岁的段西娘于1997年与万Xye复婚,婚后两人没有孩子。段*娘与*叶婚后共同出资向*叶购买了一套集资建房(建筑面积80.8平方米),当时登记的房产主为*叶。段*娘的亲生女儿和*叶的亲生女儿大哥和二胎先后升学、工作、成家立业,家里只剩下段*娘和*叶住在一起。

2016年11月12日,*叶突发脑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在万住院期间,他的两个女儿去他家取走了他的积蓄,并为他安排了葬礼。后来大哥和二哥从段*娘那里拿走了户口本,为父亲注销了户口,并领取了安葬费和抚恤金。一个月后,段*娘打电话给的大哥和的二哥打听此事,不料却加深了双方的矛盾。

今年2月7日,段西娘和高某气得将万大哥和万二哥告上了法庭。

母女俩认为抚恤金是死者家属或被扶养人生前给予的精神慰藉,请求法院合理分配被告已领取的抚恤金;段*娘和*叶生前购买的房屋属于老两口的共同财产,也是段*娘唯一的住所。双方三名子女均已成家并有自己的住所,故请求法院判令上述房屋归段*娘所有;作为房产的一部分,段*娘愿意按照法定继承份额和房屋评估值,给予大哥、二哥现金补偿。

被告万大哥和万二哥辩称,其父亲去世后,原告段西娘没有出资处理善后事宜。他们同意依法向分割发放养老金。他们没有向段*娘要房子,也没有骚扰她。他们同意她继续住在上述房子里。他们认为段*娘对该房屋的委托评估价值过低,要求保留该房屋享有的财产份额,暂不继承遗产,不同意现有遗产不同意段*娘作出经济补偿,该房屋归她所有。

[法院判决]

庭审中,原被告、被告确认万某翠领取父亲抚恤金1.8万元。此外,经查明,上述房屋现由原告段西娘占有,该房屋已由段西娘委托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了评估,评估价格为76760元。

法院认为,死者*爷名下注册的那套国有企业归原告段*娘所有。段*娘从处将*叶的遗产9595元支付给其亲生女儿及被告人某翠、某碧。某崔某分别支付给段西娘、死亡抚恤金4500元。产品重叠后,段*娘应向某崔支付5095元

[律师分析]

本案中,原、被告均为万遗产的一级继承人,依法享有万遗产的继承权。争议房屋系双方企业在原告段*娘与*叶存在关系期间共同出资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产权一半归原告段*娘,另一半归*叶继承,依法由原、被告共同继承。对于遗产的处理,既要有利于生产生活,又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住房也不能作为分割实物使用。被告大哥、二哥的继母段*娘,长期居住使用该房屋,已步入晚年。考虑到她的居住和生活条件,房子应该归段*娘所有。段*娘赔偿了原告及被告大哥和二哥瑛的房产价值。

[律师提示]

遗产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去世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在合法继承的情况下,继承遵循以下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一般应相等。已经对被继承人履行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获得更多的积分,这就是法定继承。

除非另有约定,在分割遗产的情况下,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共有财产的一半应分配给配偶,其余部分由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分割应该有利于生产生活的需要,而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适合分割的遗产可以通过折扣、适当补偿或分享的方式处理。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和个人共同所有。包括按份分享和共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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