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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担保合同样本,标准的银行贷款担保合同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11-08 16:24:01 阅读数:188

合同号:

担保人(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贷款银行(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为保证乙方与乙方签订的贷款合同(以下简称贷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担保.根据《合同法》、《担保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甲方保证贷款金额(大写),贷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为连带责任担保,甲方对借款人在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贷款合同履行期届满,借款人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债务的,乙方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催收到(逾)期贷款通知》后_ _ _ _ _ _ _ _ _ _ _个工作日内履行还款义务。

第三条担保范围:借款金额(大写)元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含罚息)及费用(含律师费、律师费等)。)实现贷款债权

第四条保证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贷款合同履行期届满后两年。贷款合同展期的,展期后确定的合同最后履行期限为到期日。

第五条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担保贷款合同。贷款合同的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有效性。

第六条担保期内,贷款合同当事人同意变更贷款合同除贷款利率以外的其他内容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第七条在保证期内,如甲方机构发生变更或撤销,甲方应提前天书面通知乙方,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或向甲方做出撤销决定的机构承担.如果乙方认为变更后的机构不具备完全担保能力,变更后的机构或做出撤销决定的机构有义务执行乙方接受的新担保人.

第八条保证期间,乙方有权监督甲方的资金和财产状况,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其财务报表及其他资料,甲方应如实提供。

第九条保证期间,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承担担保责任,甲方同意提前承担担保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或有其他严重违约行为的;

2.《借款合同》在履行期间,借款人被宣告破产、解散、擅自变更企业制度,导致乙方贷款债权失败、未按贷款合同使用贷款、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以及有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第十一条甲方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担保贷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的违约金。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还应赔偿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中直接扣除上述违约金、赔偿金、贷款本金、利息及其他甲方未承担担保责任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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