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抛网在河里捕鱼违法吗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10-31 08:18:21 阅读数:79

四川农民在自家承包河流里捕鱼犯“非法捕捞罪”,此判决合法吗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判决,引发了大家的讨论。基本案情如下:四川农民刘某承包了某段河流,在禁渔期,刘某用地笼捕鱼,被法院认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刑3个月。

刘某感觉自己非常委屈:在自己承包的鱼塘、自己投的鱼苗,自己捕捞怎么就犯法了?而法院则认为,在禁渔期,刘某使用了国家禁止使用的捕鱼工具地笼捕捞,给渔业资源造成严重破坏,危害生态环境,构成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而笔者以为,把农民合法承包的河流段解释为禁渔区,进而认定在承包的河道内用地笼捕捞构成犯罪,这个有罪判决值得商榷。

首先,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打击的是非法捕捞的行为。禁渔区是指一切天然的江、河、湖、海等天然区域。

当地的水利部门,将一些不影响水利灌溉、居民饮用水安全的河道、江段湖泊,承包给个人养殖使用。鼓励生产,创业,这样会带动农村经济,带动每个家庭的收入。这是一种权衡生态保护与发展经济后作出的政府行为。

刘某在自己承包的河流段捕捞,其在该河道的养殖捕捞行为即拥有政府相关部门的合法授权。在四川省发布的禁渔期通告中,并未明确将此类水域囊括其中,把农民合法承包的水面解释为禁渔区范围,显然做了不当的扩大解释。

其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情节严重包括几种情形:采用毁灭性捕捞方法,造成水资源重大损失的;或非法捕捞国家重点保护的名贵或者稀有的水产品的。

因而,不具备情节严重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如使用禁用的渔具和方法捕捞水产品但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由渔业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法律根据行为的严重程度设置了3道处罚阶梯。从社会治理角度,应是对相关行为严重性逐级进行判断。即属一般违法情形,予以行政处罚即可;只有当相关捕捞行为达到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超过情节特别严重的,才适用刑法处罚。

刘某作为一个承包养殖户,在自己的承包区域内使用了地笼工具捕捞,从一般人的生活经验,都难得出对水生态造成严重危害,给鱼类造成毁灭性损害。

再者,从立法原意看,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客体是水产品,这里的水产品,是指自然野生的水产品。渔业法保护的重点鱼类资源就是野生鱼类品种。

刘某捕捞的是自己投放,喂养的鱼苗,根据一般人的常识,捕捞自己养的鱼,根据养殖活动经验和规律安排捕捞行为,当属正常的市场行为,很难说严重危害生态环境。

刑法是维持社会稳定的最后一道屏障,如果刑法像民法一样被广泛地运用与于我们生活,必然会导致人人自危的局面。

只有没有可以代替刑罚的其他处罚规制,才能将某种违反法律秩序的行为设定成犯罪行为。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是我们始终应当遵循的。

对养殖户在承包水域里捕捞获刑,你怎么看?

作者:王平聚刑事团队

我和朋友在河里电鱼被派出所抓住了,一共有3斤小鱼。现在取保候审之后会怎么处理我们

最近,公安机关加大了打击非法捕捞的力度,上面这个案子看起来比你的案子还小。但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构成不但和捕捞到的水产品重量有关,也跟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手段、方法有关。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立案标准相关规定: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目前你们已经被取保候审了,后期还是要服从办案单位的安排,传讯的时候随传随到,认罪认罚,争取从宽处理。

做个悠闲的捕鱼佬,乱来可能要坐牢,每年3万起“非法捕鱼”,你怎么看

为了不让“靠水吃水”成为我们以后的梦魇,我国其实一直都在积极的打击非法捕捞等活动,简而言之就是,不得在法律禁止的时期,或者使用法律禁止的捕鱼器具进行非法的捕捞渔业资源。不过世界总是复杂的,就算是国家三令五申表示对这样的行为要严惩,还是有不少人愿意为此铤而走险。

休渔期捕鱼,犯罪只在撒网一瞬间

2021年4月,四川省蒲江县长滩湖饮用水管理站巡逻人员在进行日常巡逻时当场抓获一名正在使用不合规刺网捕鱼的犯罪嫌疑人“程某”。是的,你没有听错,

在休渔期捕鱼的“捕鱼佬”已经触犯了刑法。

之后该案在今年8月19日正式开庭审理,最终本案经审理核实,被告人程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事实成立,证据确凿,而且被告人程某也对自己的行为表现出了认罪与悔罪的态度,最终浦江县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程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并被判处四个月拘役,缓期六个月执行,并在涉案区域增殖放流价值不低于3009.6元的鱼苗。

不是个例案件,非常值得注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这里我们要注意的一点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作为中国刑法中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中的一小部分,规定了在捕鱼的过程中,不能使用的捕鱼用具有哪些,例如像网目小于四厘米的刺网就是被我国刑法命令禁止使用的渔具,同时在特定水域电鱼、毒鱼的行为也是不被允许的,当然该条法律最重要的也是最关键的一个点是,在国家规定规定的休渔期是不能进行任何形式的捕捞作业的,如果因为行为人的不法行为造成了损失,是要个人或者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从相关的司法大数据的统计情况来看,自该法实施以来,已经审理结束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案件就超过了3万起,同时此类案件的审理有近50%停留于基层,所以如果不知道有这样的罪名,建议最好在行动前先补补相关的知识,切勿为蝇头小利而损失了自己的自由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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