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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枪违法吗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4-14 21:38:31 阅读数:2666

汽枪违法吗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了《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批复明确了涉及气枪的刑事案件定罪量刑标准,已于2018年3月30日起施行。

涉枪定罪标准不唯数量论 充分考虑主观动机

批复规定,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压缩气体动力、低炮口比动能枪支的,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如何确定刑罚时,要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装置、购买地点和渠道、价格、用途、伤害力大小、是否容易通过改造提高伤害力、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动机目的等,表现一致,有违法所得、是否逃避侦查等情节,综合评价其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批复》还规定,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藏匿、走私气枪铅弹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如何确定刑罚时,应当综合考虑气枪铅弹的数量、用途等对行为人的动机、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逃避侦查等情节,综合评估其社会危害性,确保犯罪、责任和刑罚的适应性。

个别气枪案量刑曾引社会争议

近年来,涉枪案件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的特点。特别是一些致伤力较低枪支案件。这样的案件中,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裁量刑罚时唯枪支数量论,会悖离一般公众的认知,也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此前个别案件的处理就引发了不小的争议,如四川达州18岁男子刘大蔚,因网购“仿真枪”被判处无期徒刑一案,天津大妈赵春华因摆设射击气球摊位获刑3年等案件。

那么两高出台《批复》之后,这两起案件的量刑是否会有变化?今后再遇到类似案例,在定罪量刑上又该如何考虑?

因气枪被判的案例分析

男子网购“仿真枪”被判无期

四川男子刘大蔚,2013年8月起,开始通过网络与台湾的一位卖家协商购买枪形玩具。2014年7月,他花费3万余元在网上选购了24支枪形玩具。2014年7月底,这批枪形玩具被福建省石狮海关查获。刘大蔚于当年8月以涉嫌走私武器罪,被福建石狮海关刑事拘留。

大妈因摆设射击气球摊位获刑3年

2016年10月,天津大妈赵春华在“天津之眼”下的河边摆设射击气球摊位时被警方带走。经鉴定,从她手里收缴的9支枪形物中,6支是能正常发射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同年12月,赵春华因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赵春华提出上诉后,天津市中院二审改判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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