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首页 > 法律热点知识 > 违法吗

查别人信息违法吗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10-30 14:24:18 阅读数:96

如果你知道警察帮忙查公民信息会被判刑,你还会找你的警察朋友帮忙吗

近日,一则关于警察帮助朋友查询公民个人信息被判刑的新闻在朋友圈疯传:

“2018年5月7日,民警詹某擅自利用公安信息系统帮人查询住址及开房信息,被宁波市镇海区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1年6个月。”

作为曾经的人民警察,笔者也遇到过不少朋友提出查询某某开房记录、行踪轨迹之类的请求,我一般都委婉拒绝。有些朋友不太理解,还以为警察朋友这么不近人情。可事实是怎么回事呢?借着民警詹某的案例,我来说道说道这个问题。让大家知道民警詹某为什么会被判刑?也让大家知道,你的警察朋友为什么不愿意帮你私下查询他人信息?

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所增设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8月29日,刑法修正案十对该上述罪名及罪状进行了调整合并,于是有了现在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由于是新设罪名,多数人并不清楚该罪的准确界定与行为边界。为此,最高法、最高检于2017年6月1日出台了《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以下简称“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律适用中的具体问题作出了详实的规定,对法条中“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重点内容作了明确界定。

即便如此,多数人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还是只有模糊认识,包括一些执法司法部门工作人员。他们认为,只有为了牟利而批量查询公民信息是有问题的,朋友之间帮忙查询一两条信息应该问题不大吧?

回到民警詹某案,根据报道,其被判刑的事实理由是:民警詹某帮助朋友查了赵某(女)的暂住信息,其朋友转手便将该信息作价2000元卖给了赵某的前男友况某,随后况某根据该信息找到了赵某并将其杀害。

根据《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詹某提供的赵某行踪信息被况某用来犯罪,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况某利用詹某提供的赵某行踪信息找到并杀害了赵某,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对詹某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据报道:詹某有自首和立功情节,且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故法院在法定刑以下被判处詹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1年6个月。

所以当你的警察朋友拒绝帮你查询他人信息时,也请你理解他。

人民警察处理公民个人信息时须注意的刑事风险:

一、公民个人信息不仅包括财产状况、账号密码、行踪轨迹、住宿记录等私密信息,还包括姓名、联系方式等相对公开的信息;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规制的不仅是非公务的泄露行为,在执行公务时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同样需要严格保密,否则同样可能构成本罪;

三、公民的行踪轨迹信息须格外注意,一旦他人利用该信息实施犯罪,则涉事民警自动构成犯罪;

编辑:王晓康

警察如果不是因为职务行为去查询公民个人信息,违法吗

由于公安机关的职能,导致警务人员有机会接触到各种各样的信息。前段时间我的警察朋友跟我吐槽,说自家的表妹怀疑老公出轨让他帮忙查开房记录,他拒绝之后,竟然被表妹和家人一起埋怨。笔者真是替这位朋友头大,也经常可以看到有人托警察朋友帮忙查一些别人的个人信息。查同事、查邻居、查保姆,甚至子女相个亲也要把对方祖上十八代的信息都要查个遍。

公安有八大信息资源库,分别是人口基本信息、在逃人员信息、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出入境人员信息、被盗抢汽车信息、警员基本信息、安全重点单位信息和机动车驾驶员信息。嚯!,从公民个人犯罪记录、户籍信息、车辆驾驶人信息一直到开房记录(住宿信息),都能查!

但是,警察如果不是因为职务行为去查询公民个人信息,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

可能涉嫌滥用职权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案例一:

2016年起,一位北京某派出所的警长利用手里掌握的密钥权限,通过公安内网帮助其一个做应聘人员背景调查的朋友查询了公民个人犯罪记录5万余条。在这个过程中,他的两名同事以及一位辅警也参与其中,他们都使用警长的数字证书查询过信息。三年间,这个警长一共拿到了朋友给他的报酬30万余元,分给一位辅警10万元。后该警长因私自查询公民个人犯罪记录被判四年,辅警被判刑一年半。

法条指引: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履行职责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案例二:

昆明一男子,怀疑妻子和其他男人到酒店开房,他自己调不着监控,私下请警察朋友去调取,结果证实了妻子和其他男子开房的事实。最后因为矛盾激化,情夫自杀。结果私下帮忙调监控的警察也被牵出来,被控滥用职权罪。检察院指控: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非执行公务期间,滥用职权,违规帮助他人调取视频监控,并最终造成一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你的警察朋友会因为帮你一个“举手之劳”,丢掉工作,身败名裂,留下终身的前科犯罪记录。因此,如果你有一个警察朋友,如果你真的把他当朋友,就不要再因为查询信息的事情找他帮忙。

法条指引: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生活中,他人的身份资料属于个人隐私,公安机关无权超越职权将公民的个人信息泄露出去,否则违法犯罪份子可能借机来获取公民的居住情况、家属情况等信息。但是也是有例外的,例如律师可以凭借证件和委托书来调取当事人的资料,单位可以凭借介绍信等资料来调取员工的部分信息,如果要调取他人的资料用于起诉,可以去法院申请调查令。

如果作为信息被泄露方,认为警察行为侵犯了合法权益的,一般可诉讼解决该问题,如对警方行为存在质疑的,一般可向其上级公安机关投诉举报。

私自查别人身份证信息犯法吗

侵犯隐私权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只有《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讲民事权益范围中包括了隐私权

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11、未经他人许可,私自公开他人的秘密。

根据我国《刑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公安机关一般不准随意查询,其他机关和个人需要通过公安机关查询。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备注:本条是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注意,本条有犯罪主体限制,必须是以上条文中规定的相关单位或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这个是跟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的主要区别点。)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备注:这条才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本条的非法获取可以延伸得比较广,例如使用计算机手段破解上述信息,利用其它方式骗取上述信息等。这点通常也是律师辩护时的发挥空间。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保护措施:

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侵扰他人私生活、公开他人隐私的行为,既是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也是违法行为。监视、窥视他人私生活,以偷看日记、私拆信件等手段千方百计刺探他人的秘密,都属于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当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执法机关依法调查和公开当事人的有关信息,则不属于侵权行为。

尊重他人隐私,就要树立隐私意识。明确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体,破除我国传统文化中“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这类宣扬人格依附的陈旧观念;不干涉他人私人空间,不搬弄是非、揭人短处、扰人安宁;不因好奇而热衷于打听别人私事、传播别人的秘密。我们要矫正不尊重他人隐私的若干陋习。

尊重他人隐私,需要强化责任和荣誉意识。个人隐私权里无不包含着两种最忠实的守护——责任和荣誉。亲人、朋友之间常常会分享一些个人秘密,这是基于彼此信任。此时,我们要承担起对这份隐私的责任和信誉,这不但能保护自己的隐私,也是对他人隐私的保护和尊重。

人与人之间要互相尊重彼此的隐私。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是道德的呼唤,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请各位知友知悉!

文章推荐:

法律咨询
导师推荐

更多律师 >

无忧找律师

法律百科律师在线在线提问注册会员

法律常识无忧找律网关于我们网站导航

©无忧找律师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
如有违反,追究法律责任

反馈留言 |联系客服

京ICP备19043850号 m.51z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