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首页 > 法律热点知识 > 违法吗

公示身份证号码违法吗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10-30 09:57:16 阅读数:65

注意了未经允许在群里公布他人身份信息,违法吗

个人信息

近年来,随着科技飞速发展,互联网和智能技术逐渐渗透到了我们生活中的每个角落,智能手机也成为了人们日常工作和生活离不开的工具。

因为手机使用便利,很多人就经常在微信聊天群里发布相关言论或信息,在这个过程中稍不留心就会侵犯到他人的权益,比如下面案例中出现的未经允许在群里公布他人身份信息的情况,是否构成违法行为?由此延伸,个人和企业又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下面小编就相关案例为大家详细论述。

基本案情

小王与小李都是某小区业委会成员。因为涉及小区管理问题,两人产生争论摩擦。2020年8月,小李先后在业主聊天群内发布文章指责小王,并以转述他人话语的形式称呼小王为“下三滥”。后面还在业主群中发布了小王用于办理业委会事务的身份证复印件。

对此小王很愤怒,认为小李侵犯了其名誉权及个人隐私,于是将微信聊天记录进行公证保全,并诉之法院。

庭审中,小李辩称,自己在聊天群中与他人争论而顺带说出“下三滥”等字眼,并非故意辱骂小王,不属于恶意诽谤,不存在侵犯小王的名誉权。而且小王之前在参选小区业委会委员时,也将自己姓名,照片,家庭住址,出生年月等各项个人信息公示过,所以她将翻拍的身份证信息发布群中,不构成侵犯隐私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判决:公布身份证不侵犯隐私,但侵犯个人信息权

法院认为,小李与小王均在小区业委会工作共事,工作中确有分歧争论,小李在业主聊天群中使用“下三滥”一词,表面上看是转述他人评价,但实际上无法证实是他人对小王的评价。小李对其进行转述,并指向小王,实质上已经构成了对小王名誉权的侵犯。同时,小王的身份证复印件完整地体现有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照片、住址等个人信息,虽上述信息在小王竞选业委会委员时已公开而不具有私密性,但仍属民法典所保护的个人信息。

且小王已在身份证复印件上注明“仅用作于....不得另它使用”,小李选择公布小王的身份证复印件的行为非法亦无必要,构成对小王个人信息权的侵害。小李应该停止对小王的名誉权、个人信息权的侵害行为,并在业主聊天群中以群公告的形式向小王赔礼道歉,内容须事先经双方协商一致或经法院审查确定。此外,小李还须赔偿小王公证费等必要支出2300元。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其中也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进行了专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个人信息的定义】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个人信息处理的原则和条件】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不仅是个人还有单位,在处理应聘者或者员工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否则将有构成侵害他人信息的法律风险。

未经允许在群里公布他人身份证信息,犯法吗

未经允许在群里公布他人身份证信息,犯法吗?

小蔡与小枫都是某小区业委会成员。此前,两人因小区管理问题产生分歧。

2020年8月,小枫先后在业主聊天群内发布文章指责小蔡,并以转述他人话语的形式称呼小蔡为“下三滥”。更过分的是,她将小蔡用于办理业委会事务的身份证复印件翻拍,发到人数达数百人的业主群中。复印件上留有小蔡手迹,明确写道:“仅用作……,不得另它使用。”

为此,小蔡将微信聊天记录进行公证保全,并诉之法院。她起诉称小枫以转述他人话语的形式称呼她的言论,侵犯了她的名誉权。同时,自己用于办理小区业委会事务提供的身份证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小枫擅自在业主聊天群发布,侵犯她的隐私权。为此,小枫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而小枫辩称,自己在聊天群中与他人争论而顺带说出“下三滥”等字眼,并非故意辱骂小蔡,不属于恶意诽谤,不存在侵犯小蔡的名誉权。同时,小蔡自2018年参选小区业委会委员,身份证虽然未曾公示,但身份证上的姓名,照片,家庭住址,出生年月等各项个人信息都曾公示过,此次将信息再次发布群中,不构成侵犯隐私权。

法院认为

经审理认为,小蔡与小枫均在小区业委会工作共事,工作中确有分歧争论,小蔡在业主聊天群中使用“下三滥”一词,表面上看是转述他人评价,但实际上无法证实是他人对小枫的评价。小蔡对其进行转述,并指向小枫,实质上已经构成了对小枫名誉权的侵犯。同时,小枫的身份证复印件完整地体现有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照片、住址等个人信息,虽上述信息在小枫竞选业委会委员时已公开而不具有私密性,但仍属民法典所保护的个人信息。且小枫已在身份证复印件上注明“仅用作于....不得另它使用”,小蔡选择公布小枫的身份证复印件的行为非法亦无必要,构成对小枫个人信息的侵害。

律师说法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其中一大亮点,就是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进行了专门规定。

根据民法典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应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本案中,虽然原告的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等信息在参选、当选业委会委员时都曾公示过,但被告在事后因纠纷擅自将其发在业主聊天群中,该行为并无必要,缺乏正当性,违反了法律相关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私自查别人身份证信息犯法吗

侵犯隐私权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只有《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讲民事权益范围中包括了隐私权

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11、未经他人许可,私自公开他人的秘密。

根据我国《刑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公安机关一般不准随意查询,其他机关和个人需要通过公安机关查询。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备注:本条是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注意,本条有犯罪主体限制,必须是以上条文中规定的相关单位或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这个是跟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的主要区别点。)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备注:这条才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本条的非法获取可以延伸得比较广,例如使用计算机手段破解上述信息,利用其它方式骗取上述信息等。这点通常也是律师辩护时的发挥空间。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保护措施:

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侵扰他人私生活、公开他人隐私的行为,既是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也是违法行为。监视、窥视他人私生活,以偷看日记、私拆信件等手段千方百计刺探他人的秘密,都属于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当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执法机关依法调查和公开当事人的有关信息,则不属于侵权行为。

尊重他人隐私,就要树立隐私意识。明确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体,破除我国传统文化中“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这类宣扬人格依附的陈旧观念;不干涉他人私人空间,不搬弄是非、揭人短处、扰人安宁;不因好奇而热衷于打听别人私事、传播别人的秘密。我们要矫正不尊重他人隐私的若干陋习。

尊重他人隐私,需要强化责任和荣誉意识。个人隐私权里无不包含着两种最忠实的守护——责任和荣誉。亲人、朋友之间常常会分享一些个人秘密,这是基于彼此信任。此时,我们要承担起对这份隐私的责任和信誉,这不但能保护自己的隐私,也是对他人隐私的保护和尊重。

人与人之间要互相尊重彼此的隐私。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是道德的呼唤,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请各位知友知悉!

文章推荐:

法律咨询
导师推荐

更多律师 >

无忧找律师

法律百科律师在线在线提问注册会员

法律常识无忧找律网关于我们网站导航

©无忧找律师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
如有违反,追究法律责任

反馈留言 |联系客服

京ICP备19043850号 m.51z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