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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转贷违法吗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10-29 15:27:14 阅读数:59

将银行借款转借给他人是否违法他人携款跑路之后将如何有效找回

我不会一个个回答,多项问题重复

小明从银行借钱,除非有用途限制不然不会管你拿钱干嘛,包括借给别人(小白)。如果有限制,银行可以提前收回贷款。

小白从小明借的30w按照你的题目来看应该是所谓的抵押借款(房屋)。之后你说小白卖房跑路,如果房产真的抵押给小明了这事无法操作,抵押给小明就会有他项权证(需要去办),小明不还给小白,小白就别想正式买房子(即在房产中心转让)。

如果没有,那只是写写罢了,不能阻止小白卖房跑路,法院也有可能无法将小白“抵押的”房产作为执行物。

关于报警抓人,小明先明确签的是什么合同。是投资合同还是借款合同,是借款合同可能就不能要求给10w报酬,如果是投资合同那就有全部损失的可能。据我所知,这两样都属于经济纠纷,一般不予立案。

可以自行起诉,有明确的借条胜诉很简单,甚至可以直接开支付令,不过法院不能帮小明找人

可以强制执行,如果小明的借款是有可执行的抵押的话优先抵押,如果小白写的借条抵押房屋只是写了而没有去办理他项权证,就可能无财产可供执行,此时就变成信用了

小明如果改借条,有可能使借条失去效力,小白来一句我没写过,都是小明自己写的。gameover……不要想当然,不然补充一个3天不还每天利息一个亿?

口头合同,需要证据

太多太多的借款收不回,这是常态。我个人认为就你所描述的,一般是收不回来的。

可以先找律师咨询,可能会有咨询费……

借用银行资金,高利转贷出去的刑事责任分析

今天有网友咨询,自己以房屋装修为名,伪造虚假装修合同,到银行贷了几十万出来,然后再将该笔款项借给其他急需资金周转的人,并收取年利率24%(两分)的利息,该行为会有什么法律风险?笔者以本文,谈一下该行为的相关法律责任。

刑法第175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

根据立案标准,骗取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给金融机构造成20万元以上损失或者多次实施骗取贷款行为的,应当追诉。

举个例子,甲因缺少资金周转,使用虚假的装修合同等材料,以房屋装修名义到银行贷款150万元,即使甲对这150万元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甲仍然构成骗取贷款罪。

前面的例子中,如果甲一开始就不打算偿还该笔贷款,也就是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此时甲的行为构成更为严重的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诈骗金融机构贷款的,最高可处无期徒刑。

文章最开头的那名网友,以装修为名去银行贷款,已经属于骗取贷款,但是并没有达到立案标准,因此不需要过于担心会被处以刑罚。如果该网友最后无法偿还贷款,给银行造成20万元以上损失的,就需要立案追诉。

另外,笔者还有见过,有些朋友,看见股市雄起,就骗取银行几十万的贷款用于炒股,同样地,如果最后无法偿还,也有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

骗取了银行几十万元装修贷款,尚不会必然构成犯罪,但是,如果将这几十万元,再转借出去,此时,就会构成高利转贷罪。

刑法第175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较大的,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

根据立案标准,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应当立案追诉。

构成该罪有个前提,就是需要有转贷牟利的目的,一般会认为,从一开始套取贷款时,就要有转贷牟利的目的,才会构成高利转贷罪。例如甲一开始并没有转贷目的,拿到钱之后,经不住朋友的高利诱惑,而将钱借给朋友,此时并不会构成高利转贷罪。

我们再看下本文开头的那位网友,伪造了装修合同去骗取银行贷款,目的是为了高利转贷给他人牟利,此时,既构成骗取贷款罪,也构成高利转贷罪,一旦案发,将会数罪并罚。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企业负责人出于牟利的目的,到银行借款再转贷出去,但会使用较为隐蔽的手段,但实际上也会构成高利转罪。

例如甲自己拥有100万元资金,然后以转贷牟利目的,套取银行150万元贷款,表面上将该150万元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但又将自有的100万元高利借贷给其他人,甲的行为涉嫌高利转贷罪,如果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很有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笔者接触过很多使用虚假材料向银行贷款的案例,行为人都是由于缺少资金周转,就使用虚假的材料向银行贷款,少则几十万,多则几百万,实际该行为风险较高,金额过大或者无法偿还,就很有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有些朋友为了能赚取高额利息,到银行贷款再转贷出去,这样会构成高利转贷罪。还有一些情况,为了赚取利息,吸收公众存款,再转贷出去的,已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国家对金融领域管控较为严格,建议慎重处理。

仓促完稿,如有错别字还望见谅。转载请注明出处,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贷款后再转贷给他人牟利构成高利转贷罪

贷款后再转贷给他人牟利构成高利转贷罪

一、高利转贷罪的审查重点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即构成高利转贷罪。

根据规定,本罪重点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一)转贷牟利的时间认定

根据规定,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之前,行为人即已经存在转贷的目的,也即行为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目的并非借款合同上记载的目的,而是为了转贷牟利。

反之,如果行为人出于正当目的取得金融机构贷款后,发现该资金有宽裕或者不需要了,然后将该资金转贷给他人,并从中收取高于行为贷款利率的,则不应当认定行为人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

(二)高利转贷的“高利”认定

行为人获取金融机构贷款是有利率约定的,实务中,只要高于行为人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借款合同中约定利率的,均属于“高利”。

(三)立案追诉标准

1.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二、高利转贷罪重点审查情形及案例解析

(一)转贷合同约定的服务费等应当认定为转贷利息

案件概况(审理法院: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现已并入静安区法院)

被告人周某伙同曹某以某甲公司的名义向银行借款,借款成功后将相应款项转贷给第三方公司用于偿还相应贷款。

根据查明的事实,某甲公司与第三方公司的利息是在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5%。同时,该第三方公司应当向曹某等支付贷款服务费、顾问费、评估费以及好处费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违法将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以高于银行的贷款利率转贷他人,非法获取一定利益,即应以高利转贷论处。同时,某甲公司与第三方公司虽然约定的利率与银行贷款利率一致,但是某甲公司先行扣除的服务费系度丰公司在本次转贷中所获取的利益,其性质符合利息的本质。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单位某甲公司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高利转贷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周某、曹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也构成高利转贷罪,依法应予惩处。

律师解析

1.行为人为规避高利转贷罪而形式上并不约定高于贷款利息,但是通过其他方式收取好处费、服务费等方式获益的,亦列入转贷利息,以此计算转贷利率。

2.“高利”与民间借贷案件中的“高利”不同。因为高利转贷罪侵害的客体是利率管理制度,还有国家对信贷资金的发放管理秩序。所以,高利转贷中转贷利率具体高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多少,并不影响高利转贷罪的成立。行为人违法将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以高于银行的贷款利率转贷他人,非法获取一定利益,即应以高利转贷论处。

(二)套取承兑汇票并交给他人用款,构成高利转贷罪

案件概况(审理法院: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姚某以工贸公司的名义向银行分别办理了承兑汇票500万元和490万元。期间,姚某编造了虚假的交易关系、出具了虚假购销合同,采用了欺骗手段,套取银行承兑汇票后,将汇票交给用款人,然后用款人向银行贴现。审理查明,姚某从中获利共计75万元。法院认为,姚某以工贸公司名义向银行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并转借给鞍山市轧钢厂,属于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构成高利转贷罪。

律师解析

高利转贷罪侵害的是利率管理制度和对信贷资金的发放管理秩序。从形式上看,持票人直接从银行取得款项,并非由出票人转贷。实质上,出票人作为借款人取得借款,再将该借款出借给持票人,并从中牟利。采取此种模式也并未超出高利转贷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实质上,行为人仍属于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并实施了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行为。

三、高利转贷罪与贷款诈骗罪

两罪有许多相似之处,行为的对象都是金融机构,资金也都是信贷资金。但二者存在根本的区别,那就是行为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在高利转贷罪中,行为人没有不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的主观故意。而在贷款诈骗罪中,行为人的根本目的就是不偿还金融机构的本金,当然更不会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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