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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卖承兑汇票违法吗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10-28 13:45:10 阅读数:131

【无罪研究】买卖银行承兑汇票不应评价为“票据贴现”,不构成非法经营罪附无罪改判案例摘选

由于银行汇票的票据保证金存款利率高过贴现利率,以及在银行兑现和企业间可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贷款,中间有套利的空间。一些个人或企业看到中间有利可图,有人便专门做起以买卖银行承兑汇票以及银行承兑汇票代理“贴现”为业的票据中介业务。

由于做这一业务的相关人员,向他人收集的承兑汇票进行“贴现”,通常的附带做法是虚构贸易背景开出银行承兑汇票再倒卖银行承兑汇票,该行为虽然违反了《票据法》关于票据取得应当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规定。

但是,是否可以从一般的违法性,上升评价为刑事的违法性,则实务中评价不一,罪与非罪的认定相去甚远。

票据中介实施的买卖银行承兑汇票和票据代理贴现行为,本质上是收取对价转让票据权利,而目前没有任何法律和国家规定禁止此类行为,这种票据中介行为并未改变票据的基础权利,也未使票据退出流通领域,故不属于银行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其行为不是“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票据交易归根到底是一种民事行为,行为本身无实质内容可言,故也谈不上违反法律或社会公益。

1998年《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年1月修订)第4条第1款第(三)项将擅自从事“票据贴现”明确界定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但是,上述票据中介行为本质上并不属于该规定中的“票据贴现”。票据中介的行为并未对票据的基础权利进行改变,也未改变票据的流通性,而银行贴现使得票据退出了流通领域,使得票据持票人对出票人本质上的融资关系变成了贴现银行对持票人的本质上的贷款关系。

《支付结算办法》第6条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是,票据中介行为参与的只是票据行为的中间环节,还没有到最后的结算环节,不能认定为支付结算业务。

2009年9月18日,公安部经侦局在对河北、安徽二起个人倒卖银行承兑汇票的行为如何定性的请示件批复明确了定性,与他人串通注册成立空壳公司,伪造贸易合同,虚构贸易背景,从银行开出多份银行承兑汇票转手倒卖,及从他人手中购买银行承兑汇票进行倒卖,从中获利的行为,数额巨大,严重扰乱正常的票据管理秩序,可以认定为刑法修正案(七)第五条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活动。

但是,最高检专家表表示“走访银监会政策法规部,相关负责人说明了就李某等人虚构贸易背景开出银行承兑汇票再倒卖银行承兑汇票一案给公安机关回复的意见仅是对公安机关提供的材料发表的关于个案的看法,后经咨询有关专家,其认为从银行业务的角度来看,单纯从事买卖银行承兑汇票的行为不应该作为支付结算行为看待,因此不构成犯罪。”

因此,最高人民检察院以高检研函字[2013]58号《关于买卖银行承兑汇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意见》明确答复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单纯买卖银行承兑汇票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民间商业承兑汇票买卖中的7大黑幕

民间商业承兑汇票买卖中的7大黑幕!最近,市场上又出现了专门撮合纸质商业承兑汇票买卖的票据中介人,如果银行作为买入方稍有不慎,就可能上当受骗。对此,天下通商贸提醒应保持高度警惕!

什么是商业承兑汇票?通俗地讲商业承兑汇票是由销货企业或购货企业签发,由付款人承诺到期付款的票据。

商业承兑汇票(以下简称商票)没有银行信用作保证,如果付款企业资质和信用不好,对于买卖商票的买入方风险非常大。既然买入商票风险大,为什么还会有买方!请看票据黑中介成功操作的一个案例:

民间商业承兑汇票买卖中的7大黑幕!

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虚假购销合同(两个企业为关联关系)后,甲企业作为付款人签发了9笔纸质商票面值共计4亿元支付乙企业“货款”。乙企业将商票背书转让(卖出)给A省的某小型银行,该商票以后依次背书转让给B省某小型银行、A省某中型银行分行和B省某中型银行分行。

交易特点:

一是由票据中介参与或安排操作。

票据中介都有一个朋友圈,他们随时了解和掌握全国各地银行的票据需求。如果没有票源,黑中介就会联系所谓的大企业之间签发商票制造票源。本案例从商票签发,到买卖都是由票据黑中介联系并安排操作。由于商票的票面金额非常巨大,票据黑中介成功撮合商票买卖后,提取的佣金数额也很大。

二是倒打款。

从表面上看,参与该起商票买卖的4家银行都有相应的资金进出痕迹,但出资的仅是最后一家买入商票的B省某中型银行分行。也就是说其余3家银行都是通道行,仅仅背书和被背书而已。其资金划转过程为:B省某中型银行分行虽然是最后的买家,但却最先将资金转给A省的某小型银行,然后再依次转入、转出给B省某小型银行、A省某中型银行分行。是典型的倒打款或逆程序转款。

民间商业承兑汇票买卖中的7大黑幕!

三是背书转让一天内完成。

本案例中商票买卖在3家银行过桥,由最后一个买方银行出资金,横跨2个省、4个市(州)的交易,在一天之内全部完成!

四是个别银行票据人员收受了中介的商业贿赂。

票据黑中介为了促成票据买卖,会贿赂个别不坚持原则的银行票据人员,为其开路灯。

五是为了完成指标。

大部分银行票据人员为了完成内部下达的不切实际的任务或指标,违规做起了通道或转贴现业务,为单位牟利。

六是逃避异地同业账户监管。

由于体制的关系,银监系统无法掌握商业银行在异地开立同业账户的情况,而本案例正是利用了商业银行在异地开立的同业账户结算商票买卖资金。其中一家银行更是离谱,居然为对方行开设了内部账户,用于结算商票买卖资金。

民间商业承兑汇票买卖中的7大黑幕!

七是逃避银行内部监督。

本案例这么多过桥行,为什么?因为最后买入票据的B省某中型银行系统内部实行了名单制管理,不能接受名单以外银行卖出的商票。为了满足这一条件,商票需要过桥到名单内的银行。

看到这里,应该知道票据黑中介的套路了。

票据黑中介的套路随时都在变化,但万变不理其中。只要银行坚持合规操作,资金安全就有保障。

(文章来源:天下通商贸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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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没有真实业务,是否违法

实际的情况是,各地法院的判断不尽相同。沿海的法院通常判定从私人手中购买票据可以享有票据权利,只要是善意的,且支付了对价即可;内地的法院则比较坚持票据法第10条的规定,认为购买无效。很明显沿海法院的做法更符合票据流通的实际需要,也符合当事人使用票据的真实意愿。

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中,是认可从私人处购买票据的法律效力的,只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即可享有票据权利:

因此,从私人处购买票据是可以享有票据权利的。当然在票据法废除第10条之前,实践中还会存在一些争议。但是允许个人使用汇票,是票据行业发展的趋势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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