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首页 > 刑法 > 缓刑

缓刑期内犯罪的抗诉判决书解读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2-09-27 14:18:01 阅读数:150

抗诉是检察机关在法院判决结果认为存在量刑不当、程序违法等问题时行使的权利,体现了我国司法体系的健全,力图实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法治理念。 那么,缓刑期间犯罪抗诉判决书的解读是什么样的? 以下为无忧找律师网络小编为读者解答。 2009年11月,山东昌邑市农民郭某军被昌邑市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至2010年11月14日。 2009年12月29日,郭某军驾驶轿车沿昌邑市新昌路由北向南行驶时,因违章驾驶前方顺行的褚某舆的无牌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褚某舆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郭某军在事故发生后有自首情节,在法院审理案件中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支付了大部分经济损失。

经案件检察官审查,昌邑市法院判决书和起诉书认定的犯罪事实与自首情节一致,但法院判决撤销原判决对被告人郭某军缓刑部分,此次被告人郭某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原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昌邑市检察院经审查,判定郭某军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有新罪。 赔偿被害人家属大部分经济损失,经被害人同意,建议法院暂缓执行,一审判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郭某军撤销缓刑后,与原审处罚,并处缓刑“不危害社会

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12月17日,潍坊中级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的,应予纠正。 一审原判决书撤销对被告人郭某军的量刑部分,判决被告人郭某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撤销前罪缓刑,并处原审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检察官的说法

一审法院决定对被告人郭某军适用缓刑的原因主要是郭某军有自首情节,被害人亲属与其达成和解协议,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和缓刑适用,因此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和缓刑适用对于维护被害亲属合法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案件检察官认为判决书的表达语言不应重辞藻,而应重法律规定,切合案件实际,自首情节不是判处缓刑的决定性条件,必须充分考虑个案差异,就本案而言,在刑法规定的缓刑考验期内因此,在刑事案件审理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必须与刑事法治理念相融合,实现政策指导与严格执法的有机统一,执法事务与矛盾解决的有机统一,真正实现司法公正,才能维护稳定,促进和谐

如果读者需要法律援助,请通过无忧找律师网络咨询。

文章推荐:

法律咨询
导师推荐

更多律师 >

无忧找律师

法律百科律师在线在线提问注册会员

法律常识无忧找律网关于我们网站导航

©无忧找律师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
如有违反,追究法律责任

反馈留言 |联系客服

京ICP备19043850号 m.51z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