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2-09-26 11: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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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间犯罪被判刑,被告人温某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25日由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期为2009年4月6日至2010年4月5日。 但温某仍未悔改,2010年1月7日凌晨,与李某一起(另案处理)逃进安化县长塘镇中山村,利用楼梯一起进入被害人李某的房间,被告人温某将线剪断,两人一起坐上小车,将被害人李某停放在堂屋内,是一个豪华品牌被告人温某随后将该摩托车卖给长沙市望城县,分赃2000元,被告人温某分赃1200元。
2010年2月3日,温某主动向桃江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由被告人温某剪线,两人以合运车方式伙同他人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同时,因缓刑考验期间犯盗窃,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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