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通常是由于一方不遵守交通规则造成的。所以交通事故是经常发生的经济纠纷。至于两起事故的责任,那么接下来,边肖和朋友们将学习如何区分两起事故的责任。1、如何区分事故双方的责任?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认定当事人的责任。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责任。当事人没有过错的,应当确定当事人没有责任。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分为:全责、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
(一)因一方过错造成交通事故的,负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化、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核实交通事故事实的,由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毁灭、伪造现场或者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个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的影响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都没有造成交通事故的过错,如果是交通事故,各方都没有责任;如果一方故意造成交通事故,另一方不承担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责、主责、次责、同等责任四类。
全责和无责
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如果一方全责,另一方无责。全责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根据《道路交通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一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负全部责任,另一方无责任。
2.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法行为的一方承担全部责任,另一方当事人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毁灭、伪造、毁灭证据,以致不能确定交通事故责任的,负全部责任。
4.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不报案或者不及时报案,导致交通事故责任无法确定的,负全部责任。
5.根据《道路交通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各方都没有过错,非交通事故的,各方都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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