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7-01 19:4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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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纠纷双方的主体不同,土地纠纷调解的程序也不同。根据中国《土地管理法》第13条规定: (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二)土地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调解,签订权属和界址协议。
(三)协商调解不成的,根据《土地管理法》: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土地使用权争议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区、县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四)严重违法行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身事故,触犯法律的可直接由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处理。
(五)跨县、市、省级行政辖区的土地权属争议,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临时成立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裁决,经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六)地方单位或个人与驻军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双方土地跨县、市、省的,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七)当事人对有关政府的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在接到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土地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或破坏地上附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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