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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供役地转让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7-01 16:56:38 阅读数:97

地役权是相邻当事人约定的权利,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是相对的,债务人需要受合同约束。那么,地役权对受让人有约束力吗?今天,无忧找律师网整理了以下内容来回答你的问题,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吗

地役权登记的,可以对抗第三人,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至于“地役权”这个名称,很多人认为“地役权”这个概念晦涩难懂,不够大众化,不能被大众所接受,所以建议采用一个人们能够理解的名称。考虑到自罗马法以来,地役权在德国、法国、瑞士、韩国、日本、台湾省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中都被规定为一项重要的物权,放弃一个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概念,创造一个容易引起误解的新概念,在立法技术上是不合理的。因此,本章标题采用了传统民法中的“地役权”概念。

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财产权,本质上属于用益物权的范畴。是根据合同使用他人房产,提高自己房产使用效率的权利。需要利用他人的土地发挥作用的土地,称为役权土地(即地役权人的土地);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土地称为服务用地。地役权的“服务”就是“使用”。比如甲乙相邻,甲方为了节省时间,方便出行,想借用乙方的承包地。因此,甲乙双方约定由甲方向乙方支付使用费,乙方允许甲方通行。因此,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在乙方承包土地上设立通道地役权.这时候土地B叫服务地,土地A叫服务地。

通过设置地役权,需要服务的人可以充分增加自己房产的价值,服务地的人可以用闲置的房产资源获得租金收入,对他人有利,双赢互利,获得自己的一席之地。一方面最大限度地满足各方需求,另一方面充分发挥房地产的社会经济效益。相对于相邻关系,地役权具有物尽其用、物尽其用、人尽其用的效果。

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财产权,本质上属于用益物权的范畴。是根据合同使用他人房产以提高其房产使用效率的权利。地役权登记的,可以对抗第三人,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无忧找律师网也为律师提供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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