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7-01 14:3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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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
原告刘等231名村民认为,被告市人民政府向第三人、高发放土地使用证,占用了原告所在村的一个窑场的土地,致使该批村民丧失了原有的土地使用权,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由于村委会拒绝起诉,刘等人以村民自己的名义提起了诉讼。
差异
第一种意见是,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被侵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第二种意见认为,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半数以上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提起诉讼。
评论和分析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是集体财产的管理者,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的诉讼主体应当是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当事人资格的规定,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有自己的财产,可以视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当村民小组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村民小组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主体,应当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在实践中,经常发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不起诉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导致农民权益受损,无法获得救济,导致群体性上访。有些地方通过“农村到城市”的形式将农民转化为城市居民,取消了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村民委员会不复存在,造成农民权益受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起诉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的,半数以上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提起诉讼”。
本案中,市人民政府将原告刘等人所在的村办窑用于、高。如果原告刘等231名村民认为自己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且这231名村民人数超过原告及其他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人数的一半以上,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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