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7-04 07:3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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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年初,张向我借了100万元做生意。当时,双方同意贷款期限为一年。
由于我觉得用现金支付比较麻烦,我通过我参与的一家房地产公司的账户,两次将贷款转给了一家以张为法定代表人的市政工程公司。张给了我一张借据,要求市政工程公司借给我一百万元。
现在贷款期限已经到了,但张并没有按期还款。
打扰一下:我可以作为原告起诉法院来索赔吗?本案被告是张还是张的市政工程公司?
回答:
你写张向你借钱。你通过你所参与的公司将钱转到张的市政公司。最后你收到了市政公司的一张借条。这个事实反映出你和张有贷款协议。
但是,在建立实际贷款法律关系的过程中,您约定的贷款关系发生了变化。
房地产公司向张所在的市政公司转款履行贷款义务的行为并不影响你作为债权人的法律事实,但你最终收到了张为法定代表人的市政工程公司的借据。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以你最终收到张为法定代表人的市政工程公司的收据为准,即你与张所在的市政工程公司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因此本案的债务人是张所在的市政工程公司,而不是张。
虽然你作为本案的原告可以自己主张权利,但不能起诉张。你声称你的债权只能起诉张的市政工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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