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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立案标准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9-22 08:15:34 阅读数:152

不是所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只有达到帮信罪的入罪标准的行为,才构成犯罪,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

帮信罪的入罪标准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帮信罪的成立有两个条件:一是帮信罪中被帮助对象的行为必须构成犯罪;二是帮助行为“情节严重”。

如何理解,被帮助对象的行为必须构成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三条规定,“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确认,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对此规定,应作如下理解:

(一)此处规定的“犯罪”,只应理解为相关犯罪查证属实,而不能理解为要求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

(二)即使被帮助对象的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其他构成要件,但因行为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也不应影响帮信罪的认定。

如何认定帮助行为的“情节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了“情节严重”的两个认定标准:第一款规定了一般入罪标准,第二款规定了特殊入罪标准。

(一)一般入罪标准:

在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确认的情况下,适用一般入罪标准:

1、从提供帮助的范围考虑,对被帮助对象的数量规定了标准: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2、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行为,对支付结算金额规定了标准: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3、提供投放广告等帮助的行为,对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数额规定了标准: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4、从行为人违法所得方面,规定了违法所得数额标准: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5、从行为人主观恶性方面,规定了主观恶性认定标准: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6、从被帮助对象实施犯罪活动的情况,规定了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比如造成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死亡、重伤、精神失常的;

7、兜底条款,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特殊入罪标准

在被帮助对象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是否达到犯罪程度的情形下,适用特殊入罪标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也就是说,达到如下标准,才可以适用这一例外规则:

1、支付结算金额一百万以上的;

2、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3、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

4、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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