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是指司法机关为保证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受诉讼程序(人身保险或金钱保险)的影响,并能够移交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采取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1款规定了取保候审的条件。作者认为这一规定有一些缺点:
首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取保候审的条件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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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按照这一规定执行,很可能不应采取的在审判前获得担保人的强制措施也将违背在审判前获得担保人的根本目的。第二,该条款第二项规定的条件是“可以判处不少于有期徒刑,如果取保候审,不会有社会危险”。该规定只规定了处罚的下限范围,但没有上限限制,容易导致执法人员的随意性。
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和把握该条款的规定。
一是禁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正常情况下取保候审: (一)可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累犯、累犯或者有类似犯罪记录的累犯; (三)逃跑犯罪的; (四)取保候审,逃避或者阻碍刑事诉讼的; (五)可能侵害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或者财产的; (六)可能逃跑、自杀或者从事其他犯罪活动的; (七)一人数罪; (9)地址或身份不明; (九)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其他情形。
第二,取保候审必须结合《刑事诉讼法》第65条和第74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第37条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63条和第66条。具体来说,可以按照下列许可性规定处理: (一)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涉嫌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的; (2)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逮捕不会造成社会危害; (3)患有严重疾病或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应被逮捕; (四)被拘留人需要逮捕,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五)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侦查、起诉、审判期限内不能完成,需要进一步侦查、审查的; (六)部分共同犯罪的被告人提起上诉,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有期徒刑的; (七)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以出境逃避调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三是防止取保候审过程中的司法腐败,建立和完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取保候审问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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