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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条件最新规定,取保候审条件及取保候审规定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7-16 10:36:02 阅读数:331

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命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以保证其随时可以取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51、60条及其他相关规定,取保候审的条件如下:

1.可能被判处管制、刑事拘留或独立适用附加刑。也就是说,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处罚较轻,没有逮捕的必要,但有可能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等阻碍诉讼顺利进行的障碍,应利用取保候审。

(二)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取保候审不会造成社会危害的。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较重,但取保候审不存在社会危险,不需要逮捕的,应当取保候审。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合拘留的,如因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审。

4.依法应当逮捕的怀孕或者哺乳的人。有了这种情况,在逮捕之前就发现了,不能决定逮捕;逮捕后发现的,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

5.经过讯问和审查,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认为逮捕是必要的,但证据不足。这是指被拘留者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但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犯罪,并且在法定拘留期限内无法收集相应证据,但有必要继续收集证据的情况。在主干道上

6.被逮捕和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能在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和二审期限内结案。使用取保候审的方法没有社会危险。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号法第37条第7款,持有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出境证件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出境逃避调查,但不需要被逮捕,并且可以取保候审。根据公安部《规定》号文件第63条第(五)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如果检察机关在要求逮捕后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或复核的,检察机关在移送起诉后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或者复核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获得取保候审。

公安部《规定》第64条规定:对于累犯、犯罪集团主犯、自伤自残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罪、暴力犯罪和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8条规定,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嫌疑人和其他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在审判前不得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这是对取保候审者活动范围的限制。如有正当理由离开,必须经负责实施的公安机关批准。执行机关在批准被执行人离开其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征得决定取保候审机关的同意。 (2)在传讯时及时到达。取保候审的目的是确保侦查、起诉和审判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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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他们必须随时待命。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利用自由干涉证人证言,如威胁、殴打、报复或者诱导证人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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