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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条件,取保候审条件的解释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7-16 10:27:01 阅读数:263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在我国,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责令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以保证其被要求引渡的强制措施。公安机关。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被判处管制、刑事拘留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会造成社会危害的。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捕,聘请的律师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不得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超过12个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应当在向犯罪嫌疑人公告后,移交公安机关执行。犯罪嫌疑人由保证人担保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和保证人基本情况的法律文书和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住所地的同级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金形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核实保证金已经支付给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后,将有关法律文书、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以及银行出具的收款证明等送交犯罪嫌疑人住所地的同级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收到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应当立即移交犯罪嫌疑人居住的县级公安机关执行。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核实取保候审人员、保证人的身份和有关材料,并向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后,通知犯罪嫌疑人住所地公安派出所执行。

精华阅读:律师写取保候审申请书范本,律师取保候审申请书样本

申请取保候审(为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申请人: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_______律师。通信地址或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事项: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理由:犯罪嫌疑人因涉嫌______案,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被______人民检察院逮捕拘留(或决定逮捕)。根据____..点击阅读

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指定专人对取保候审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取保候审的执行情况向县级公安机关报告,通知决定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人员在执行期间,因正当理由需要离开居住的市、县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向县级公安机关报告,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征得决定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的同意。

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在取保候审期间,担保人不愿意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不愿意继续担保的担保人的申请或者发现担保条件已经丧失的三日内,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交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接到保证人不愿意继续保证的申请或者在执行期间发现自己丧失保证条件的,应当在三日内通知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对于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保证人违反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决定没收保证金,并对保证人处以罚款。公安机关在

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又没有故意犯罪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时退还取保候审款。

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时,犯罪嫌疑人违反了应当遵守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提请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审查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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