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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申请书家属,取保候审申请书的条件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7-14 07:30:04 阅读数:253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在我国,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责令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以保证其被要求引渡的强制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51、60条及其他相关规定,取保候审的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也就是说,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处罚较轻,没有逮捕的必要,但有可能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等阻碍诉讼顺利进行的障碍,应利用取保候审。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较重,但取保候审不存在社会危险,不需要逮捕的,应当取保候审。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羁押的,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审.

4.依法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有了这种情况,在逮捕之前就发现了,不能决定逮捕;逮捕后发现的,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

 5.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这是指被拘留者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但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犯罪,并且在法定拘留期限内无法收集相应证据,必须不断收集证据的情况。

 6.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内不能结案,使用保释候审的方法对社会没有危险。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号法第37条第7款,持有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出境证件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出境逃避调查,但不需要被逮捕,并且可以取保候审。根据公安部《规定》第63条第(五)项、第(七)项规定,请求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或者复核的,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或者复核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获得取保候审。

公安部《规定》第64条规定:对于累犯、犯罪集团主犯、自伤自残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罪、暴力犯罪和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8条规定,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嫌疑人和其他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在审判前不得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这是对取保候审者活动范围的限制。如有正当理由离开,必须经负责实施的公安机关批准。执行机关在批准被执行人离开其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征得决定取保候审机关的同意。 (2)在传讯时及时到达。取保候审的目的是确保侦查、起诉和审判的顺利进行。作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他们必须随时待命。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被保释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能利用其自由干涉证人的证词,如威胁、殴打、报复或诱使证人提供虚假证词。(四)不得伪造、毁灭证据或者串供。也就是说,被取保候审的人不得利用不被拘留的便利,与其他同案被告结成攻守同盟,统一口径,隐藏、销毁或伪造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上述规定,已按照第《刑事诉讼法》条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缴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并依法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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