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首页 > 刑法 > 刑法罪名 > 诈骗罪

什么是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合同诈骗罪是不是单位犯罪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2-28 16:52:16 阅读数:105

 一、间接故意认定的理论争议

从否定的角度出发,在司法实践中对具体案件采取一刀切的做法是不恰当的,也是不科学的。

间接故意成为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形态,是由当前的社会历史条件和合同诈骗罪的特点决定的。现在商品经济发达,资本周转加快,经济生活的复杂程度越来越高。利用合同诈骗“借鸡生蛋”的案例越来越多。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有时与他是否能够实际履行合同并不一致。比如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可以推定其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如果他后来获利了,也可能履行合同,但如果法律此时不追究他的刑事责任,那无疑是,因此,承认间接故意合同诈骗会对这些人产生很大的威慑作用,这是法制的任务,也是经济的需求。

二、非法占有之认定

按照这种观点,所谓“非法占有”,本质上就是非法占有。刑法上的占有等同于民法意义上的所有权。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的合同欺诈,是对合同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整体侵犯。主观上,行为人具有完全、长期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所有权”的故意。

但如果“非法占有”是“非法占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行为就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但根据民法基本原则,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种权力,对其中任何一种的损害都意味着对财产所有权的侵害。任何故意侵犯占有、使用权、收益或者处分的形式是否构成犯罪?当然不是,这一点在评论故意占有说的时候已经证明了。如果非法占有是对他人财产所有权的全部权利和权力的非法侵害,则不能解释行为人欺诈性签订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的情形。

非法占有理论强调,非法占有的目的应该是永久地、非法地剥夺他人的财产权。实际上,这种主观认定在具体办案中是不现实的,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往往难以认定,更难以证明其永久占有的意图。如果使用不当,就会成为骗子的诡辩。有的行为人利用合法占有含义不清,以欺骗手段取得财产后,保证偿还,但实际上不会返还。这种情况给受害者造成了更大的损失,也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在司法实践中,“欺骗”通常被视为欺诈。但在“欺骗”中,行为人不仅有“返还”的意思表示,还有“返还”的行为,但并不能掩盖连环诈骗的事实。所以,“非法占有”不等于“非法占有”。

首先,从实际控制他人财产的角度来理解“非法占有”,行为人积极追求对他人财产的非法控制,使财产的原所有人失去对其财产的控制,可视为非法占有的完成(既遂)。所以,行为人如果想以非法手段控制他人财产,就意味着他有非法占有的意图。所谓好的法律,应该是易于遵守和操作的法律。这种围绕“控制”和“失控”的判断模式在实践中更容易把握,有助于诈骗犯罪的司法认定。

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司法认定

理解了“非法占有”这个关键词后,如何把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就成了司法认定合同诈骗罪主观要件的下一个重要环节。但其主观要件的司法认定离不开三个部分:认定标准、认定方法和认定内容(要件)。

因为人的主观世界是抽象的、未知的、多变的,人的主观目的的判断只能是事后的、间接的。在理论和实践中,司法认定通常有以下两种方法。

第一,主观目的是一种心理活动,但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活动往往是由一系列客观因素表现出来

的,并不仅仅停留在行为人的大脑中。只要进行认真的调查,从各方面收集证据,就可以确认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侵占对方财产的主观故意,主体的行为才是其内心想法的真实表现。行为的心理态度是由行为的逆向推理产生的,这一直是司法实践中广泛使用的一种有效方法。

其次,在分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司法认定标准和方法的基础上,结合合同诈骗罪的特点,找出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相应的担保。行为人完全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只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但故意夸大其履行能力或者提供虚假担保,骗取对方与自己签订合同的信任,并且在签订合同后不积极努力创造条件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在这种情况下,为人订立合同的主观目的往往是为了骗取对方的财物。需要查明行为人是否履行了合同。因为欺诈者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了骗取对方的财产,所以他的主要精力会用于骗取合同定金、预付款或者合同标的物,他绝不会为履行合同而行动,即使有一些履行行为,也只是为了骗钱做掩护。根据客观分析和司法推定,可以认定此类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应该找出财产的流向。在正常的合同沟通中,合同签订后交付的定金、预付款、合同标的物都是为了更好的保证合同的履行。在合同诈骗中,诈骗者往往将财产用于其他目的(不限于非法目的),或者用于个人挥霍,甚至用于拆东墙补西墙的系列诈骗,根本不会用于履约,也不打算返还。这种情况应该构成合同诈骗罪。

演员事后的态度要搞清楚。一般来说,行为人表示愿意承担违约责任,并在违约后采取积极措施赔偿对方损失的,基本上说明行为人签订合同的目的不是为了骗取他人财产,应视为合同纠纷。明知不可能履行合同,又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和实际行动,在签订合同后,从对方处获得大量财物而逃逸,或者虽承认违约并承诺赔偿,但不采取行动,使对方无法追回损失,应认定为利用合同进行欺诈。

推荐阅读:

欺诈的识别

诈骗罪的客观方面

文章推荐:

法律咨询
导师推荐

更多律师 >

无忧找律师

法律百科律师在线在线提问注册会员

法律常识无忧找律网关于我们网站导航

©无忧找律师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
如有违反,追究法律责任

反馈留言 |联系客服

京ICP备19043850号 m.51z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