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今年4月12日,甲在驾驶拖拉机时发生事故,造成乙两名近亲属受伤,死亡。事故经交警部门确认后,甲方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检察机关起诉甲方.由于甲方此前已投保4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乙方作为刑事附带民事的原告,将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与甲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争议]
《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以来,各地法院对商业第三方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第三方责任保险)和强制第三方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强制第三方保险)的过渡采取了不同的做法,本案出现了不同的意见。
首先,商业三险在性质上不同于强制三险。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和事故方不能列为共同被告。参加商业三人保险的,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的责任按照保险合同另行处理。本案应驳回原告对保险公司的索赔。
二、被保险人自愿购买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和被保险人依法强制购买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属于商业保险。实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国家通过行政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手段,被保险人仍被迫购买商业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公司也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承担保险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应判定保险公司在第三方责任保险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作者同意这一观点。
[分析]
本案不同意的主要原因是,保险法没有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何时对第三人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虽然《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可以依照法律或者合同的规定,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害直接向第三人赔偿。但当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被起诉要求赔偿时,司法领域一般不将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原因是:由于保险合同的相对性,保险公司不应直接向第三方索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事故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在责任限额内支付救助费用。 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由此可见,法律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第三方责任范围内先行理赔。这种规定更人性化,更贴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实际,避免了肇事者因违法犯罪而偷懒理赔,使第三方的损失无法及时得到赔偿的情况。这一规定被一些人认为是对保险合同相对性理论的突破。在我看来,并不是这样。原因如下:
投保人将为被保险人今后可能造成的第三方损失投保,并在支付保险费的情况下规避自己的风险。他同意保险公司的观点,被保险人今后给第三方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赔偿。在收取保险费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履行直接向第三人支付赔偿的合同义务。保险公司向第三人赔偿时,仍履行合同义务,不突破合同的相对性。《道路交通安全法》只是明确了保险公司的这一义务。在上述案件中,被告作为移民局
(作者: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
今年4月12日,甲在驾驶拖拉机时发生事故,造成乙两名近亲属受伤,死亡。事故经交警部门确认后,甲方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检察机关起诉甲方.由于甲方此前已投保4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乙方作为刑事附带民事的原告,将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与甲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争议]
《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以来,各地法院对商业第三方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第三方责任保险)和强制第三方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强制第三方保险)的过渡采取了不同的做法,本案出现了不同的意见。
首先,商业三险在性质上不同于强制三险。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和事故方不能列为共同被告。参加商业三人保险的,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的责任按照保险合同另行处理。本案应驳回原告对保险公司的索赔。
二、被保险人自愿购买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和被保险人依法强制购买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属于商业保险。实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国家通过行政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手段,被保险人仍被迫购买商业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公司也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承担保险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应判定保险公司在第三方责任保险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作者同意这一观点。
[分析]
本案不同意的主要原因是,保险法没有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何时对第三人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虽然《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可以依照法律或者合同的规定,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害直接向第三人赔偿。但当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被起诉要求赔偿时,司法领域一般不将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原因是:由于保险合同的相对性,保险公司不应直接向第三方索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事故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在责任限额内支付救助费用。 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由此可见,法律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第三方责任范围内先行理赔。这种规定更人性化,更贴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实际,避免了肇事者因违法犯罪而偷懒理赔,使第三方的损失无法及时得到赔偿的情况。这一规定被一些人认为是对保险合同相对性理论的突破。在我看来,并不是这样。原因如下:
投保人将为被保险人今后可能造成的第三方损失投保,并在支付保险费的情况下规避自己的风险。他同意保险公司的观点,被保险人今后给第三方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赔偿。在收取保险费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履行直接向第三人支付赔偿的合同义务。保险公司向第三人赔偿时,仍履行合同义务,不突破合同的相对性。《道路交通安全法》只是明确了保险公司的这一义务。在上述案件中,被告作为移民局
(作者: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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