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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抵税额怎么计算,怎样处理留抵税额的会计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6-06 11:03:49 阅读数:128

对于试点范围内从事货物(或应税服务)销售和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点前和试点后的货物和服务进项税(以下简称留成税)如何抵扣和计算是一个复杂的业务问题。免税额的产生及其扣除

如果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应税服务,如果试点日之前为商品和服务保留的进项税额在试点日之后扣除,则应当从商品和服务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将从应税服务销项税额中扣除,这将导致中央财政收入“吃”地方财政收入。因此,201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均规定,如果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应税服务,则该地区试点实施日前的最终增值税税收抵免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期进项税额明细)设计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3号)中,未单独列示所购货物和所收服务的进项税额和所收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即对于试点既有“增值税改征增税”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无法通过《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以下简称申报表)为此,《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2]367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有应税服务和销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货物或者应税服务的,按照销项税额的比例划分应纳税额,分别作为增值税改革收入和当期增值税收入。

根据该规定,在试点日(2013年7月31日)前已具备“营改增”应税服务且已享受商品和服务税免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必须在2013年8月的报告期内计算该期间允许抵扣的商品和服务税免税额。计算方法和步骤如下:首先,根据申报表所附数据 (1),计算当期商品劳务销项税与商品劳务销项税和应税劳务之和的比例;其次,8月份包括销售货物、服务和提供应税服务在内的应纳税总额,是从8月份发生的所有销项税额中减去8月份获得并认证的所有进项税额计算出来的;再次,将8月份应纳税总额乘以8月份商品和服务的销项税额与销项税额之比,计算出8月份商品和服务的应纳税额;最后,将8月份的“货物和服务的应纳税额”与7月31日企业账面进项税留存额进行比较,二者中较小者为8月份允许扣除的留存额。如果本期所有销售业务产生的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且不存在增值税应税金额,则本期不能扣除商品和劳务的税额,应在以后的纳税期结转和扣除商品和劳务的税额。

情况

现将山东某企业从8月1日起实施“营改增”的案例说明如下。

山东烟台某模具制造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业务以销售自产商品为主。此外,它自己的五辆汽车向外界提供货物运输服务。自2013年8月1日起,企业进行了“业务改增”试点,自试点之日起,货物运输服务收入转为增值税。假设相关业务如下:

1.2013年7月31日,模具制造企业在账簿“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一栏中有56900元的税收优惠;

2.2013年8月,模具销售产品收入28万元,销项税4.76万元,运输车辆货运业务收入(含税)8.88万元,销项税8800元;

3.2013年8月,增值税专用发票入账进项税额为进项税额12800元,汽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1600元。

根据以上数据,计算企业8月份允许扣除的税额和应纳税额:

在1.8个月内,货物销售税与

3月和8月应纳税的商品和服务金额为4.284.4%=3.54(万元)。

3.545.69因此,8月份允许扣除的税额为35,400元。

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税额后,8月份增值税应纳税额为4.2-3.54=0.66(万元)。

税收优惠的会计处理

由于免税额是“营改增”试点企业新旧税制交替阶段的一项特殊业务,《财政部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税[2012]13号)专门规定了对其的会计处理,并明确了试点地区原有的增值税应税服务一般纳税人,从试点开始当月月初起, 根据“营改增”的有关规定,月初的增值税税额不得从应税劳务的销项税额中扣除,应“应税”

试点开始当月初,企业根据应税劳务的销项税额不能抵扣的增值税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增值税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转移)”科目。后期允许抵扣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科目,按允许抵扣金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留存税”科目。

期末,应根据资产负债表中其流动性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列示“应纳税——增值税抵扣”科目余额。

上述情况下的模具制造企业应进行如下会计处理(单位:万元):

1.7月31日:

借款:应付税款33,354增值税5.69

贷款: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5.69

2.2013年8月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应交税金——增值税备抵”科目期末余额为56900元,在“其他流动资产”项目中填列。

3.2013年8月至9月申请增值税时,根据计算的允许扣除额35400元,进行了以下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3.54

贷方:应付税款33,354增值税3.54

剩余的21.5万元(5.69-3.54)为期末借方余额“应交税金33,354增值税抵扣”,后期按规定抵扣。

对于试点范围内从事货物(或应税服务)销售和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点前和试点后的货物和服务进项税(以下简称留成税)如何抵扣和计算是一个复杂的业务问题。免税额的产生及其扣除

如果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应税服务,如果试点日之前为商品和服务保留的进项税额在试点日之后扣除,则应当从商品和服务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将从应税服务销项税额中扣除,这将导致中央财政收入“吃”地方财政收入。因此,201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均规定,如果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应税服务,则该地区试点实施日前的最终增值税税收抵免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期进项税额明细)设计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3号)中,未单独列示所购货物和所收服务的进项税额和所收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即对于试点既有“增值税改征增税”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无法通过《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以下简称申报表)为此,《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2]367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有应税服务和销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货物或者应税服务的,按照销项税额的比例划分应纳税额,分别作为增值税改革收入和当期增值税收入。

根据该规定,在试点日(2013年7月31日)前已具备“营改增”应税服务且已享受商品和服务税免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必须在2013年8月的报告期内计算该期间允许抵扣的商品和服务税免税额。计算方法和步骤如下:首先,根据申报表所附数据 (1),计算当期商品劳务销项税与商品劳务销项税和应税劳务之和的比例;其次,8月份包括销售货物、服务和提供应税服务在内的应纳税总额,是从8月份发生的所有销项税额中减去8月份获得并认证的所有进项税额计算出来的;再次,将8月份应纳税总额乘以8月份商品和服务的销项税额与销项税额之比,计算出8月份商品和服务的应纳税额;最后,将8月份的“货物和服务的应纳税额”与7月31日企业账面进项税留存额进行比较,二者中较小者为8月份允许扣除的留存额。如果本期所有销售业务产生的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且不存在增值税应税金额,则本期不能扣除商品和劳务的税额,应在以后的纳税期结转和扣除商品和劳务的税额。

情况

现将山东某企业从8月1日起实施“营改增”的案例说明如下。

山东烟台某模具制造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业务以销售自产商品为主。此外,它自己的五辆汽车向外界提供货物运输服务。自2013年8月1日起,企业进行了“业务改增”试点,自试点之日起,货物运输服务收入转为增值税。假设相关业务如下:

1.2013年7月31日,模具制造企业在账簿“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一栏中有56900元的税收优惠;

2.2013年8月,模具销售产品收入28万元,销项税4.76万元,运输车辆货运业务收入(含税)8.88万元,销项税8800元;

3.2013年8月,增值税专用发票入账进项税额为进项税额12800元,汽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1600元。

根据以上数据,计算企业8月份允许扣除的税额和应纳税额:

在1.8个月内,货物销售税与

3月和8月应纳税的商品和服务金额为4.284.4%=3.54(万元)。

3.545.69因此,8月份允许扣除的税额为35,400元。

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税额后,8月份增值税应纳税额为4.2-3.54=0.66(万元)。

税收优惠的会计处理

由于免税额是“营改增”试点企业新旧税制交替阶段的一项特殊业务,《财政部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税[2012]13号)专门规定了对其的会计处理,并明确了试点地区原有的增值税应税服务一般纳税人,从试点开始当月月初起, 根据“营改增”的有关规定,月初的增值税税额不得从应税劳务的销项税额中扣除,应“应税”

试点开始当月初,企业根据应税劳务的销项税额不能抵扣的增值税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增值税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转移)”科目。后期允许抵扣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科目,按允许抵扣金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留存税”科目。

期末,应根据资产负债表中其流动性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列示“应纳税——增值税抵扣”科目余额。

上述情况下的模具制造企业应进行如下会计处理(单位:万元):

1.7月31日:

借款:应付税款33,354增值税5.69

贷款: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5.69

2.2013年8月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应交税金——增值税备抵”科目期末余额为56900元,在“其他流动资产”项目中填列。

3.2013年8月至9月申请增值税时,根据计算的允许扣除额35400元,进行了以下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3.54

贷方:应付税款33,354增值税3.54

剩余的21.5万元(5.69-3.54)为期末借方余额“应交税金33,354增值税抵扣”,后期按规定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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