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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员伤亡逃逸,单方事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2-27 21:43:13 阅读数:161

故无人员伤亡

酒驾和酒驾都是非常危险的驾驶行为,是违反交通法规的犯罪行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虽然酒驾和酒驾的处罚很重,但是不酒后驾车的人很少,那么厦门酒驾没有人员伤亡法院会怎么判决?以下是边肖整理的相关法规,朋友们可以一起看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九十一条修改为: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暂扣六个月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酒后驾驶机动车受到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止其醒来,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五年内不得再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制止直至醉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和操作机动车。

饮酒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将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处15日以下拘留、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没收,并处机动车10日以下拘留、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原第九十六条第二款作为第四款。

三、本决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应根据本决定进行修改并重新公布。

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

酒驾将被吊销五年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4月22日下午通过了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为了有效处罚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加大了对这类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其中酒后驾驶的驾驶证全部被吊销,五年内不能再次取得。

2011年5月1日起实施《刑法修正案(八)》。为了与之衔接,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删除了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者进行拘留的规定。同时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变更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还大幅提高了酒后驾驶罚款和临时驾驶证期限:酒后驾驶机动车,罚款由200元以下提高到1000元以下2000元,临时驾驶证期限由1个月变更为3个月至6个月;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此外,对于酒后驾驶、经营机动车的,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增加了15天拘留的处罚,将罚款从500元提高到5000元,并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改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再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酒后驾车是一件严重的事情。司机必须谨慎对待。如果他们因为工作原因必须喝酒,可以找司机或者打车回家。不要冒险选择开车。一旦发生事故,就会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为了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远离酒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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