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6-12 11:3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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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因酒后驾驶、赛车等行为引发的重大交通事故时有发生,但由于这两种犯罪的量刑有很大差异,对于这些行为应被认定为交通事故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众罪,一直存在很大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酒后驾驶法的意见》后,指出行为人明知酒后驾驶违法,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酒后驾驶法。特别是事故发生后,驾驶员继续驾驶和碰撞,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表明行为人主观上对继续发生的有害后果采取放任态度,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意图。
醉酒驾驶造成重大伤亡的,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该意见以行为人在肇事后有“继续驾车冲撞”的放任伤亡结果发生的行为来判断其主观上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从而对该类行为定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加大惩处力度。
鉴于酒后驾驶、快速驾驶等危险驾驶行为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管理秩序造成的严重威胁,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规定了“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争,情节严重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犯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法律中提到的“驾驶机动车追逐比赛”通常被称为“比赛”行为,只要驾驶机动车追逐比赛(情节严重)或在路上醉酒驾驶,即使没有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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