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首页 > 交通 > 交通违章

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作废公告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6-11 10:15:02 阅读数:255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42条的有关规定,现宣布下列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并作废。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吊销的人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3.每期《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作废公告》将张贴在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公告牌上(广州市天河区岑村教学考试中心)。驾车者可以去询问。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电话:83115303,83115328。

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2007年5月13日

机动车驾驶人未换发机动车驾驶证一年以上的,车管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无效。

[扩展阅读]

文章推荐:

法律咨询
导师推荐

更多律师 >

无忧找律师

法律百科律师在线在线提问注册会员

法律常识无忧找律网关于我们网站导航

©无忧找律师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
如有违反,追究法律责任

反馈留言 |联系客服

京ICP备19043850号 m.51zlaw.com